称示威中胶弹 示威汉求披露警身分被拒
2021-09-22 00:00
原告为吴应武,被告为代表警务处处长的律政司司长。法官陈嘉信在书面判词中指,吴在前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时许在金钟添华道,被警员口头警告并要求离开现场,警员及后向吴发射一颗橡胶子弹。吴再在前年八月四日于西环德辅道西以「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被捕时,声称被警员围殴。吴希望向涉犯「殴打罪」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警员采取法律行动,故要求法庭披露警员身分。
陈官认为吴未能符合申请诉讼前披露的基本要求,而吴提出民事诉讼毋须写出涉案警员实名,吴能认出涉案警员及忆述当日事发经过,便可在入禀状中作出描述,再列警察总部作为被告的地址。陈官又指没有证据显示吴的声称伤势严重到需提出民事诉讼,而吴参与的两次事件均是非法集结,吴声称自己事后臂部感觉丧失,但陈官认为吴本身亦有脊髓肿瘤,最终驳回吴的诉讼前披露申请,下令吴需支付对方讼费。
案件编号:高院杂项案件二二〇六——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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