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陈振聪就破产令向高院提上诉

2021-09-1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因拖欠华懋慈善基金二千八百多万元讼费的陈振聪,于上月十二日被法官下令破产。本报得悉,七月三日刑满出狱的陈振聪昨就破产令提出上诉,并由胞弟向高院正式呈交上诉文件。陈振聪目前身在内地,刚完成二十一天的强制隔离,陈振聪将于稍后赴厦门,亲自处理控告华懋慈善基金、华懋集团及旗下两家公司等八名被告对他的名誉、人格、尊严等严重侵权,要求厦门法院判八名被告公开向他赔偿、道歉,藉以恢复其名誉、人格和尊严。

由风水师变为虔诚基督徒的陈振聪,一直坚持手上龚如心的遗嘱是真确的,并在狱中不断钻研法律文件,一七年发现华懋慈善基金涉及在厦门的投资债务纠纷的民事官司,案情竟涉及他与华懋争产案有关,于是展开追查。陈振聪质疑涉案人士为筹钱跟他打争产官司,做了一些不当行为。陈振聪乃于同年向厦门市思明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包括华懋慈善基金及华懋集团等八名被告的行为,已共同构成对他的名誉、人格、尊严等严重侵权。

现年六十一岁的陈振聪透过胞弟向高院递交破产令的上诉文件,当中涉及八项上诉理据,包括(一)陈振聪于一三年十二月被判入狱十二年,行为良好扣除假期于今年七月三日获释,过去八年来在赤柱惩教所的独立囚室,与外隔绝,涉及的多宗民事案件,因无钱聘请律师或大状,需要自行审阅一切法律文件,在没有任何法律专业知识下,根本甚困难处理。

(二)破产案法官陈静芬在陈振聪没有任何律师及大状代表下,即时下令破产,对他而言极不公平,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五(一)条,「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以及《人权法》第十一条中为符合司法公正,可获提供律师。陈在八月十二日上庭前一天,才被通知原本代表的律师行已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在紧急之下,他无法筹钱聘另位代表律师及大状。

(三)本人出狱后已立即向法援署申请法援,在填报个人资产时,需时向已提离婚的妻子查询联名物业的情况,在填写法援文件不能草率,在未能百分百核实准确资料前,不得随意填写。

(四)本人在狱中不断翻民事争产案的资料,又着朋友为他搜寻相关资料,终于发现案中的关键证人有可能作假口供,甚至串同其他人妨碍司法公正罪行,他已在厦门人民法院入禀提出诉讼。案件将于今年十一月十二日正式开审,尚有三个月时间,相信案件很快有结果,如果他在厦门的案件获判胜诉,那有可能要改写结局。陈振聪明白内地法律及香港法制有异,但厦门案结果若判本人胜诉,会成为本人在香港多宗追讨讼费及税款案件的抗辩理据。

(五)香港的司法体制一向奉行普通法,以无罪假定,假若内地人民法院裁决当年涉及的争产中确有人有背后操控,甚至进行非法勾当,那陈振聪便蒙受八年冤狱,如果能证明争产案中出庭作供的华懋一方的证人有可疑,甚至说谎,那将他定罪属错误的裁断,在此情况下,无论华懋慈善基金,龚如心遗产管理人,税务局或律师司向他追讨的讼费亦属错误。

(六)陈官在基于争产案错判的决定而即时下令他破产,亦是不稳当的决定。陈振聪基于上述理由,希望法庭能批出上诉许可,好让本人在等候上诉期间,基于人权法,有足够时间向法援署完成法援申请。

(七)陈振聪重申本身绝不是企图逃避任何责任,而是也希望在此期间尝试说服妻子出售联名物业,尽力偿还债务,以及(八)陈希望上诉庭能够基于人权及司法公正须在人前彰显的原则,批出本人就破产判令批出上诉许可。

陈振聪于上月十二日就华懋慈善基金申请他破产的聆讯中,在庭上指控华懋慈善基金以假合约盗取龚如心遗产来打官司,令身为争产及伪造遗嘱两宗民事及刑事案中的关键证人王永祥律师疑作出假口供,涉嫌欺诈及包揽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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