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人人】劏房租管—魔鬼在细节
2021-08-13 00:00我于去年十月担任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首次与局长开会时留意到待议事项未有「劏房」议题,又得知「劏房」租管研究工作小组原定今年七月会交报告,但我知道很多同事都关注劏房问题,故着局长可否今年三月交报告,使有关法例可于今个立法年度上大会。结果如大家所愿,立法会现正审议《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下称「劏房租管条例」)。
但今次「劏房租管条例」对劏房定义与自由党和一般市民理解有出入,一般理解是「一间屋劏成多间」,例如由原本七百尺,劏成多间只有一百尺的房间,大多建于旧楼并完全改动整个图则的;相关定义其实早于一六年政府统计处主题性报告中已提过,就是指由个别屋宇单位分间成两个以上「屋内互通」和「屋外直达」且一般作出租用途的单位,此说法与自由党所理解脗合,故对于政府今次扩阔规管范围,将那些无作任何改动,只将屋内原有的房间出租,也列入今次《草案》规管,更于会上回答我的提问时指,今次立法原意并非只为劏房而做;又指是采纳了工作小组的研究结果而进行今次立法,自由党认为这是「搬龙门」。政府有责任贯彻对劏房的定义进行是次立法,而且今次的规管不符其政策原意—保障低收入劏房户。
据我们了解,其实不少中产因迁就上班地点,都会租住中、上环、半山地区的独立房间,租金动辄过万,这明显不属于低收入人士。
又举例,一个退休老人,单身住在典型的「三房两厅」由自己拥有的物业中,「单位」间隔无经改动,他自己占用其中一间房间,并将其馀的一或两个房间「分租」出去,收取「市值租金」换取生活费,期间和租客共用厨房、厕所、客饭厅,以上例子是不少退休老人、子女又搬了出去,想屋内多点「人气」的典型做法,但都无故受今次「劏房条例」规管,与「保障低收入人士」无关,完完全全是干预正常租务市场运作。
政府又再次以为「数够票」就能蒙混过关,于劏房定义上不停「搬龙门」。
自由党定必于会上着政府将以上「只将原有房间租出去」的例子纳入豁免范围;或依循一六年「劏房」的定义。我们不希望政府干预正常的租务市场,如要尽快立法规管真正的劏房,使低收入劏房户得到保障,就应马上厘清条例细节,好让立法会审议过程更顺利。
张宇人(议员,GB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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