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判囚23年 青年上诉得直
2021-08-12 00:00
上诉人马家健案发时二十岁,于一六年向拉面店同事洪志谦(译音)提供其地址,作接收邮递通知卡。而海关发现相关包裹内藏可卡因,市值一百九十万港元,惟数次未有人在被告住址接收包裹,于是发出通知卡,而收款人名字为「李先生」及一家美容中心。马按指示携同通知卡前往宝琳站与人交收。洪的寓所及后被发现另有二十包可卡因,二人同被检控。洪的胞兄、即拉面店东主,马的老板向马父推荐一律师团队,并支付其律师费用。马认罪,惟在案件移交高院判刑时,发现律师团队受聘于洪,故推翻认罪决定,但最终被裁定罪成。
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薛伟成颁下判词指,上诉人面对严重控罪,但其律师团队在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仍着其认罪,而律政司似乎以此作交易,而不再检控本案明显罪责较重的洪志谦(译音)。案件编号:高院刑事上诉二九七——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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