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降门槛 毋须实际伤害亦可入罪
2021-07-15 00:00
由于目前《私隐条例》只规管「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个人资料,不足以打击「起底」,当局在草案中修订为规管「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而披露个人资料。政府原本建议,触犯「起底」罪行元素需包括被告意图或罔顾该披露令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威胁、恐吓、骚扰或心理伤害;及该项披露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伤害。定罪者最高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惟早前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上,多名议员认为定罪门槛太高,质疑心理伤害方面难以举证,提议当局改为订立两级罚则。
政府昨日公布的草案内容显示,当局顺应议员意见,剔除「披露导致心理伤害」以下调定罪门槛,改为引入两级制的两项新罪行。第一级罪行是循简易程序审讯, 即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一经定罪最高罚款十万元,监禁两年。第二级罪行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当个人资料披露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时即构成此罪行,最高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上述罪行中「指明伤害」定义包括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令该人的财产受损。
另外,当局赋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进行刑事调查和检控;亦有权强制将「起底」内容移除。为更有效率处理「起底」个案,专员可申请手令进入处所或搜查电子器材,在紧急情况下可无手令截取电子器材内容,而妨碍或阻挠执行私隐专员公署手令亦属犯法,可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同时政府建议新订条文将有域外管辖权,即不论披露资料行为是否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发生,私隐专员亦可送达停止披露通知。
经民联议员梁美芬表示,她作为曾被「起底」的受害人,绝对欢迎政府修订私隐条例。她指「起底」想达到对受害人造成心理威吓或人身安全威吓,一个合理的社会应尽促立例保障市民私隐及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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