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促早就23条立法 港原有法律须「去殖化」
2021-07-06 00:00
张勇说,《港区国安法》实施一年来成效显著,迅速扭转修例风波导致的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他指《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主要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实施需要香港和内地法律工作人员经常性切磋,深化认知,增进共识。
他提到,全国人大在《国安法》通过前作出的「528决定」,其中第六条授权人大常委就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该授权有三层含义,其一是全国人大常委可制定任何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国安法;二是立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国安法列明禁止的四类犯罪,即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进一步禁止严重危害国安的犯罪;三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在香港实施的方式,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当地机关实施。张勇强调,《港区国安法》要和本地法律制度融合衔接。
张勇指,现时国安法的四大类罪行不足以涵盖所有方面,国家刑法规定十一类危害国安的罪行,而《基本法》第廿三条明确禁止七类危害国安的行为及活动,未来需要和现有的法律有效涵接、相互补充,应当尽早完成该宪制责任,这是全国人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他又指,香港原有法律「去殖民化」是必然要求,也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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