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司法学院提醒裁判官 年轻不可凌驾量刑原则
2021-06-15 00:00
据知,今次司法学院为裁判官举办的「量刑工作坊」,主要针对少年犯涉及的「纵火」、「非法集结」、「袭警」、「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刑事毁坏」等罪行的判刑指引,并向所有司法人员发出书面的摘要,内容重申法庭要保持中立,不倾向于任何价值观或理念,为了政治、社会或其他理念而犯法并不是减刑因素。而法院的角色绝不参与政治上的辩论,法庭的职责是要独立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就着每宗案件中的法律争议作出裁决。
该「量刑工作坊」并就公民抗命,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是否属减刑因素作出讨论,并援引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于一三年处理的上诉案中强调,当示威者作出暴力行为或威胁作出暴力行为,即是「破坏社会安宁」时,他们便超越了受宪法保障的和平集会自由,亦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因而成为非法活动,须受到法律制裁。尽管他们提出行使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作为非法集结的求情因素,不会受到法庭重视。尤其牵涉暴力的非法集结案件中,行使宪法权利并非有效的减刑因素。宪法没有给予行使暴力的权利。当涉及暴力的时候,法庭应考虑判处有阻吓性的刑罚。为了进行公民抗命而犯罪作为减刑因素的处理方式亦是类同。
根据「量刑工作坊」书面文件指,公民抗命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和平非暴力,抗命者亦要预期会接受惩罚,期望以接受惩罚这个方法去引起社会对示威议题的关注。涉及暴力的话就根本不再是公民抗命,为此而轻判的比重很少,甚至是全无。即使可以将抗议行为定性为公民抗命,法庭也不会在考虑减刑因素的时候对抗命的议题作出任何评价。所有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都适宜判处即时监禁,即使暴力的程度相对较低。非法集结罪的要旨在于凭藉示威者的数量而引致「破坏社会安宁」的风险和恐惧。犯人的罪责程度取决于参与的多少和涉及的暴力。相对一个和平地参加非法集结的人,一个有暴力行为,或怂恿其他人有暴力行动,或怂恿其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的犯人应判处更重的刑罚。
「工作坊」文件中亦举出律政司成功向上诉庭覆核三宗涉及纵火罪的少年犯个案,首宗十五岁少年把三枚汽油弹投掷在马路,被判感化十八个月。虽然《少年犯条例》规定,尽量不可把少年人判处监禁,但法庭在判决时必须考虑到保护公众、惩罚、社会谴责和阻吓这几个判刑目的。除非情节特别轻微,案中有极特殊的情况或有很强的求情理由,否则即使犯人很年轻,对干犯了纵火罪的犯人判处感化令并不合适。且该少年守法意识薄弱、卤莽,容易受人影响。监禁不是最适当的判刑选项,他需要接受更严格的训练,上诉庭乃改判他入劳教中心。上诉庭重申法庭过分轻判其实对被告人并无好处。当要面对刑期覆核的时候,被告人会有焦虑。若覆核成功,就要承受较重的刑罚,因而感到失望,亦有可能打乱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计画。
另一对同是十五岁的男女分别管有消毒药水、白电油、毛巾及装有洗衣粉的锡纸,以及向柴湾已婚警察宿舍内击中宿舍某单位的窗户,外墙被火焰熏黑,没有人受伤,两人分判感化一年及三年。但上诉庭强调少女的行为无视了对公众造成的风险。即使只是一时贪玩亦不减低刑责,乃决定改判少女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至于少年是有预谋,并在社会还处于冲突的高峰时期,随机和不加区别地向警务人员和其家属施袭,这是对公众秩序与安全的严重攻击和破坏。汽油弹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武器。即使年轻及患有亚氏保加症,法庭仍须倾向于惩罚和阻吓以反映本案的恶劣程度,乃改判少年入教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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