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吁港府依国安法 要支联会删「颠覆纲领」
2021-05-31 00:00
田飞龙的文章题为「『颠覆纲领』无法与国安法秩序兼容」(见A7版)。他认为「港区国安法」带来了特区宪制秩序与法律环境的结构性扩展,以「国家安全」的制度化实现了「一国两制」相关原则与法益更加紧密的规范整合与制度保护。他指国安法第二十二(一)条禁止以暴力或非法手段「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这里的「根本制度」指向的是中国宪法第1条规定的「国体」条款,即社会主义制度,其中二〇一八年修宪将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
田飞龙指支联会的「结束一党专政」,即便是在二〇一八年修宪之前的中国宪法秩序下,以及香港《基本法》框架下,亦存在违宪违法之严重嫌疑。「但『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律环境的特殊性及中央治港的权力节制性,导致这一『颠覆纲领』及其年复一年的实际颠覆性行为一直存在,无人追责。」他直言,「昨日之非不是今日之非的理由」,二〇一八修宪确立党的领导更明确的「国体核心」规范地位,二〇二〇香港国安法精准规制颠覆犯罪行为,中央强化对特区的法律实施监督问责,国安执法体系日趋完备。支联会的「颠覆纲领」不能兼容于国安法秩序,而必须根据国安法秩序进行调整,或者删改以符合法律要求,或者继续对抗法律并付诸行动而承担罪责。
他指支联会长期利用了一九八九事件的政治遗产、香港过分包容的政治自由及海外各种势力的支持,从事的活动既具有合法的游行示威与历史研究成分,也裹挟掺杂了具有政治颠覆性和煽动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成分。他表示,在香港法律上,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独立加以调查和检控,「在实施上述普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如果支联会及其领导成员存在以『颠覆纲领』为依据的相关颠覆性行为及煽动行为,或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则属于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畴。」他同时指支联会可能存在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以及涉及阻挠法律实施和煽动对政权的憎恨。
田飞龙表示,保安局在依法管理政治社团方面具有法定权力和职责,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范要求对支联会的有关注册登记、纲领立场及行为模式加以调查和评估,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处理方案:其一,可通知要求支联会删除「颠覆纲领」,在有关活动中清查和消除具政治颠覆性的行为元素;其二,在支联会拒不更正的情况下,可研究按照类似「香港民族党」的取缔执法方式,对支联会的社团资格进行法律上的处理。
他强调,尊重国家宪法秩序和香港法治,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政治结社与政治表达的自由权利,才能对香港民主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香港国安法秩序与香港政治社团权利之间的精细的规范磨合及香港政治自由的再平衡,仍在复杂博弈和斗争之中,而支联会的法律命运到底如何,是一个关键性的制度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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