缄默权地位神圣「无改革需要」

2021-05-2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英国在一九九四年修订刑事法律,容许法官就行使缄默权的被告引导陪审团思考,以考虑被告为何不作供。而香港并没有跟从改革,故香港法官不可就此引导陪审团,因此举已间接违反被告的缄默权。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以「神圣」(Sacrosanct)形容缄默权在香港的地位,认为无急切需要进行相关改革。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及大律师龚静仪均同意香港不应就缄默权进行修例。

江乐士援引二○○四年的案例指,时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马天敏曾表示,若一名拥有缄默权的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却在审讯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不公平。江乐士提及当年英国进行修例时,曾引起大型示威反对修订。当时英国政府的管治方针为「严打罪案」(get tough on crime),修订可使被告更易入罪,故有不少选民支持。但香港视缄默权为「神圣」,故没有逼切需要改革。

大律师龚静仪不同意修订缄默权,因有机会出现「冤假错案」。她指相关修订有机会令刑事案的被告因行使缄默权,即使证据薄弱仍被判有罪。疑犯在警诫下或因紧张而说错话增加自己入罪机会;但若保持缄默,又会被控方用作定罪证据,故所有疑犯在被捕后均会面临「讲又死,唔讲又死」的困境,并不公道,所以不管被告面对任何控罪,在修例下均会较易被入罪。她强调「宁纵毋枉」虽不完美, 但总比「宁枉毋纵」理想。龚解释,香港奉行《普通法》,在刑事案中举证责任一直在于控方。若陪审团可用常理考虑被告为何不作供,有机会令部分举证责任转至辩方,从而打破举证责任在控方的基础。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强调缄默权是受国际人权公约保障的举世价值,在一国两制下仍有存在意义,毋须跟随英国进行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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