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撤资

2021-05-20 00:00

上星期美国商会高调地宣布在一项内部调查中,有四成会员准备撤资离港。得悉调查结果后,有报章立即大字标题声称「美国商会逾四成会员考虑离港,忧《国安法》以言入罪『看到港人活得很不开心』」。标题没有显示的当然是在超过千多会员的美国商会只有大约三百会员回覆该项调查,占会员人数百分之二十四。调查显示,其中近五成会员表示将会离开香港,即是会员总数约超过百分之十。当然这不是个小数目,但他们害怕甚么才是令人关注的问题。

《国安法》通过后不久,我也曾与一些美国商会会员及前高层会面谈及《国安法》之影响。问及他们有没有看过法律条文,答案总是没有。毛遂自荐,愿意出席他们任何研讨会,向他们讲解《国安法》的内容,他们却说多谢,不必了。没有看过法律条文,不愿意听任何解释,那么他们怕的是甚么?你可能认为法律条文不易看得懂。对不起,这想法是错的,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所有法律条文必须简单易明,条例亦需公开透明,可以在任何网站下载。说害怕条文却又不去理解是说不过去的。

《国安法》设定四项罪行:「分裂国家罪」必须涉及组织、策划、参与、旨在把香港分离于国家以外的行为。既然是组织、策划和参与,那便不是能以言入罪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涉及武力、威胁用武力,或非法手段达至颠覆政权目的,当然也不是能以言入罪;「恐怖活动罪」顾名思义涉及暴力,与一般恐怖罪行相等,更加不是以言入罪的罪行;最后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罪行涉及偷窃国家机密间谍罪,或与外部政治势力合谋制裁中国和香港。你可以通过言语勾结外国势力,但这不是发表言论的意思,而是受命于境外势力或劝喻外国制裁的行为。细看这四宗罪,有甚么正当商人会「不知不觉」间轻易干犯?实在想不到。

还有,这些刑事罪行需要的是有刻意的犯罪意图。换言之,你的目的是要达致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进行恐怖活动或制裁中国或香港,有甚么正当商人会「无意间」做了这些事?明眼人会说,这是不可能的吧,那这些人怕甚么?传媒说我们「活得很不开心」,这传媒凭甚么有这样的结论?我看了这报道确实十分不开心,但不开心是因为有人捩横折曲、指鹿为马,制造恐慌,与《国安法》无关。不开心是因为竟然有人认为危害国家安全是正当行为,以法律禁之会令人「不开心」而因此要「撤离」香港。

我也曾问商会的朋友,你不愿看法例,不想听解释,难道你对我们的法庭也没有信心吗?他们的答覆是:我们不信任中国政府,不信任特区政府,也不信任你们的司法体制,无论法律条文如何明确规定有多少人权上和法治中的保障也没有用,因为法律会被滥用,而我们不相信特区的司法体系是真正独立的。说到这里,我默然无语。还有甚么可说?心想,你甚么也不信,生活得这样痛苦,为何还要留在这里?如果你认为危害国家安全是正当行为,也许你应该回到你的祖国去干这些事罢。事实胜于雄辩,这些人会否真的离开香港是假不了的,但无论如何,如果真的是赚钱赚得不开心而离开,我们是理解的。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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