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编导查册案罪成罚六千元
2021-04-23 00:00
徐官判刑指,毋庸置疑蔡玉玲查册为采访及报道,目的在获取涉案车主的姓名及地址,虽然属社会关注事宜,但亦必须按规定及条件申请及索取资料,考虑到其犯案目的及无证据显示涉案车主受严重影响,故每项控罪各判罚款三千元。
徐官裁决时就控罪中四项元素「要项」、「陈述」、「虚假」及「明知」逐项说明,考虑过相关交通规例的立法目的和法律框架,指不可能让公众任意获得车辆登记资料,运输署署长有权拒绝向申请人发出车辆证明书,以保障所得资料用得其所,故申请用途关键属「要项」。虽然辩方解释涉案车辆或用以运载武器及疑犯,故非虚假陈述,徐官认为此说法不能成立,认为申请时声明是索取资料的用途,而非涉案车辆的用途,案中蔡玉玲索取资料却用以调查及报道,非交通与运输有关事宜,故属「虚假陈述」,其良好动机并不重要。
徐官最后提到蔡玉玲把索取所得资料用于采访及报道,节录在节目之中,蔡玉玲申请时作声明应清楚知道须提供真实资料,仍剔选「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确认属实,故属「明知」而作出陈述,裁定蔡玉玲罪成。
辩方求情指蔡玉玲自二〇〇七年起于香港电台任职,负责制作《铿锵集》,九年后创立传真社,辗转以独立记者身分向港台提供服务,屡获殊荣,今次涉案节目《铿锵集》上集《元朗黑夜》亦赢得二〇二〇年纽约电影电视节最佳新闻调查报道优异奖。辩方呈上三封求情信,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峯赞扬蔡玉玲为非常优秀的调查报道记者,又称调查报道记者为「良心守护人」及「民主社会的侦探」,于民主社会贡献重大,而李再指出业界对查册有另一看法,查册是调查报道的一部分,于公众利益相当重要,亦可证蔡玉玲正直诚实的品格。记协前主席沈依兰则撰文和应指查册为业界工作的普遍工具,真诚地觉得查册非错误做法。案件编号:西九刑事 四零七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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