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交窥淫罪修例 李家超:现偷拍与刑罚不相称

2021-03-2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立法会昨日进行《刑事罪行条例》修订的首读及二读,启动修例程序,政府建议制订立新的窥淫、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以及未经同意下发布私密影像罪,将会属于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会上指出,目前没有法例针对相关行为的罪行,执法部门只能对涉案者控告「游荡」或「破坏公众体统」罪,但刑罚较低,与窥淫行为的严重性不相称,未能反映有关行为的严重性。

李家超称,今次修例针对的行为,均严重侵犯受害人的私隐及性自主权,相关罪行对受害人带来严重伤害,同时现时媒体的发达,使这些伤害变得更广泛、长期和难以补救,故认为有迫切需要立法需要,禁止这些恶劣的罪行,冀可得到议员支持。

他称,《条例草案》建议订立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罪,处理一般所指「影裙底」和「拍摄衣领」(即俗称「高炒」)的行为;在拟议罪行下,任何人拍摄受害人的私密部位;或操作设备,目的是从受害人的衣服下方观察/拍摄其私密部位;又或从受害人的外衣的开口或间隙观察/拍摄其私密部位,而在当时情况下,私密部位本来不会被见到,以及该项观察或拍摄是为了性目的,或令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得益处,即属犯罪。

另外,李家超称,政府亦建议订立两项关于发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即「发布干犯窥淫罪或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发布(或威胁发布)未经同意发布的私密影像」,后者主要针对的情况是受害人可能经同意拍摄这类私密影像;但没有同意作之后发布。如果发布者意图、知道或罔顾发布该等影像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受害人受侮辱、惊吓或困扰,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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