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显伦:议员「揽炒」违《基本法》

2021-01-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烈显伦在本报撰文,指以「揽炒十部曲」作为目标的民主派「初选」,是要利用他们作为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制造混乱,认为目前已知的事情似乎揭露了违反《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所有要素。他又指,《基本法》授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保持特区繁荣稳定,如果有人尽力当选的本质是为了严重破坏并推翻政府,就不再算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而是利用《基本法》伪装来进行颠覆活动。

民主派初选「揽炒十部曲」,是要进入立法会否决预算案,逼使特首下台。烈显伦以「一个『歹毒的计画』」为题在本报撰文,他在文中引述民主党主席辩称,「在立法会议员履行《基本法》规定的职责时,本就可以否决预算案」,烈显伦认为此一说法,是「企图正当化他们的行为」。

烈显伦认为,《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议价能力双方签署的、每一方都试图通过所签署文件条文占对方便宜的白纸黑字合同;而是一个活的宪法性文件,且根据普通法原则,应当根据其真实目的和精神,通过一种扩张的、不拘泥的方式进行解释。《基本法》序言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他指出,立法会是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授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必须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必须保持特区繁荣稳定。一位立法会议员可以是糊涂、无知、不理智但仍然履行了其作为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职责。但如果他尽力当选的本质是为了严重破坏并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为伪装,来进行颠覆活动。

烈显伦认为,虽然目前还没有事实被确认,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所有要素。包括「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二)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他指警方调查还处在早期阶段。还有很多事实有待揭露。在「初选」时,究竟向注册选民提供了甚么、说了甚么以诱导他们出来投票?也许对不同选民说了不同的话,对于这些言论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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