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助理水樽掷警囚五周

2021-01-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十月二十一日大批市民在元朗聚集纪念「七二一事件」,其间二十四岁区议员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员投掷水樽,导致疑犯逃脱,该区议员助理经审讯后,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阻碍公职人员罪成。梁雅忻裁判官昨明言相信被告是个「好好既人」,但被告在「唔知头,唔知路」的情况下,做出犹如抢犯的行为,案情严重,须判以阻吓性刑罚,但考虑被告初犯及其良好背景,乃判被告入狱五个星期。

被告李梓豪,案发时为屯门区议员张可森的议员助理,控罪指被告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元朗攸北街附近阻碍执行职务的督察梁剑凯,早前被裁定一项阻碍公职人员罪成,至于抗拒公职人员和管有攻击性武器则罪脱。

辩方求情时向法庭呈上数十封来自被告亲友及台湾朋友所撰写的求情信,信中一致认同被告为人善良、乐于助人,对社区有真诚的贡献,希望法庭能轻判。而被告现亦已明白自己犯了错,对警务人员造成了阻碍,虽不妄求判监禁以外的刑罚,但希望法庭能接受其有迟来的悔意,判刑时能够以阻吓及更生并重。

梁官在阅读过所有求情信后,认同被告是一个「好好嘅人」,虽然学业未必是其最强的范畴,但却擅长跳舞,故相信被告非一个没有目标、为非作歹的人,但判刑须反映罪责的不同程度,法庭必须保障执行职务的警员。

另根据当日片段,被告在逃跑期间将水樽掟向警员,更在「唔知头,唔知路」下,阻挠警员追截一名女疑犯,令女子得以逃脱。梁官直指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法律容许范围,近乎抢犯,案情严重,强调法庭判刑须反映立法的目的及作用,并保障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但考虑到被告初犯及有良好的品格,酌情扣减一个星期后,判处五个星期监禁。案件编号:屯门刑事二〇七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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