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籍浸大生图纵火罪脱
2021-01-12 00:00
沈官在判辞中指,审讯中两名警员供词并不稳妥,署理警长严伟伦承认以「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于前年十一月十八日拘捕被告NUKPI ABILKAIYR,反映他当刻不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企图纵火,严在被告背包内找到护目镜和头巾,及后才由另一名警员在背包内搜出一部橙色打火机,但关键是控方指控被告使用的是另一个打火机。
既然控方打算要以企图纵火罪起诉被告,而严称曾目击被告点着打火机四至五下,警方应知道打火机是相关证据须检取为证物,警员没有成功在现场找到该打火机之馀,更没有尝试在现场寻找,反而是案件开审前两天才解释为何当日不去寻找。
而严和处理证物警员的口供又互相抵触,严声称将被告背包交出前先曾检查一次,没有发现打火机。但后来接收背包的警员却说,曾从对方手上接受一部橙色打火机,两项说法互相矛盾,令两人可信性成疑。案件编号: 区院刑事 二四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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