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大宅僭建案上诉驳回

2021-01-0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丈夫潘乐陶,被指在屯门小榄海诗别墅三号屋僭建逾百方尺的水池构筑物,潘被屋宇署票控后,裁判官前年裁定潘僭建罪名成立,判其罚款两万元。潘不服定罪及刑罚上诉,杜丽冰法官昨颁布书面判词,指出涉案水池构筑物属于《建筑物条例》所指的建筑工程,裁决官的裁断正确令定罪稳妥,而且有关控罪最高罚款为四十万元,但潘乐陶只是被判罚款两万元,故并没有判刑过重的问题出现,最后驳回潘就定罪及刑罚的上诉。

杜丽冰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全案的重点是涉案水池构筑物是否建筑工程,而根据《建筑物条例》就建筑工程 (building works)的定义,可见涉案的水池构筑物是建筑工程。上诉方虽辩称涉案的水池构筑物只是像承载水的透明胶袋放在地上并被四块钢板及四块木板围着,再被自由搁置在裸地上,易于组装及拆卸。

杜官指原审裁判官已考虑到该构筑物有高度流动性,而木板包围水池构筑物令整个构筑物更加长久及固定,一旦拆除四块固定木板,亦需要重铺地面。虽然构筑物没有造成任何结构性影响,但却不能排除它属于僭建物。

七十八岁被告潘乐陶被控于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一八年一月九日,身为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三号屋的拥有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建造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违反《建筑物条例》。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二二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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