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乐死因未有裁决 陪审团法庭留宿

2021-01-0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终年二十二岁的科技大学学生周梓乐之死因研讯,死因裁判官高伟雄昨引导陪审团考虑的裁决选项,包括非法被杀、死于意外或死因存疑,惟根据《裁判官条例》,陪审团在考虑非法被杀裁断时,必须紧扣证供,达致毫无合理疑点及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若当中存在其他合理推论,不能裁定非法被杀。两男三女陪审团于早上十时十四分开始退庭商议,至傍晚五时半仍未达成裁决,高官乃指示陪审团商议结束,今早九时半继续。陪审团在法庭职员安排下,送往高等法院休息室留宿。高官吩咐,陪审团休息期间切勿思考证供及与外界接触。

高官指出,法庭在考虑裁断选项时,已审视了有否足够证据达致相关裁决,以安稳及稳妥地交给陪审团考虑。高官强调,虽然陪审团可考虑「非法被杀」选项,但大前提是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标准。综合郭嘉琪法医及马宣立资深法医的证供,高官重申,依照周梓乐的伤势,被杀的唯一可能,必须是先有人将他的头部固定在平面上,再用较大的砖头或平面袭击其右前额,继而将他抛落二楼;而周梓乐堕地时,右前额受伤位置必须刚好着地。

高官又提醒,若陪审团对八秒空白之说,要考虑凶徒在八秒内完成上述动作,并在短时间内清理现场的可能性,以及考虑如何预计周梓乐会走上三楼等、周的身高体重等因素。除上述证供外,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周梓乐是非法被杀。

高官续指,死于意外裁决则只须以相对可能性为准则,毋须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水平。相对非法被杀,若陪审团更倾向相信,周误以为停车场三米外围是行人路而非中空,继而自行走到墙边,翻过石墙后意外失平衡堕下,便何作死于意外裁决。

若陪审团考虑所有证供后,只能确定周梓乐由三楼堕下至二楼,但无法裁定死于被杀抑或意外,或认为证供未能完全揭示原因,则可作出死因存疑裁决,但这非理想的结果。惟高官表示,法庭不会要求陪审团一定要接纳某些证供,并信任各陪审员的智慧,将所有裁断责任交托陪审团。

陪审团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就如何防止事件再次发生提出建议。高官提醒,建议必须有证据基础及切实可行,不可作出批评或引申责任问题。由于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周梓乐受催泪烟污染,或有人因橡胶子弹及布袋弹而严重受伤,故不适宜就警方使用武力提出建议。另外,若陪审团要向救护员作出建议,须考虑事发时将军澳有突发性堵路事件,路面状况难以预计。当时救护车由接报至抵达医院,共用了约五十分钟,「喺香港嚟讲,唔算一个好长时间」。若陪审团认同停车场二楼及三楼结构相似,容易令人误会,亦可对此提出建议。案件编号:死因研讯一九三二——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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