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两亿元争产案 遗孀与两儿胜诉

2020-12-1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〇八年全线结业的「泰林无线电行」,其创办人林球的长子林作为在〇五年去世,保守估计其遗产逾两亿港元,妻子蔡惠英及两子遂与林的同居伴侣谭雪梅为争夺遗产而对簿公堂,争拗三份遗嘱的真确性。陈嘉信法官昨颁布书面判词,指出林作为中风四次后没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裁定在他中风前、即于一九八七年订立的遗嘱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同时裁定同居女友持有的九九年及〇五年遗嘱则属无效。根据一九八七年的遗嘱所指,遗产会由妻子及两名儿子所继承。

原告为林作为妻子林蔡惠英,以及二人所生的两名儿子林伟力与林伟健,被告为林作为的同居女友谭雪梅。林作为与林蔡惠英在一九九四年办理离婚手续,林理应按法庭颁令向蔡全数支付三千九百万元赡养费,但林只向蔡支付了约一千万元,而令离婚手续未完全完成,故蔡至今仍是林作为的合法遗孀。谭雪梅则自一九八六年便与林作为展开同居生活,谭与林共育有两子一女。

陈官在判词中指出,林作为出轨并与被告谭雪梅的婚外情令他声名狼藉,泰林无线电行公司职员上上下下亦知道此铁一般的事实。虽然原告方质疑九九年的遗嘱是冒充签署,但陈官考虑墨水及笔迹鉴证专家的证供后,认为未能证实该遗嘱属冒签。相反地,陈官裁定林在九九年的确曾立下遗嘱,但认为林作为在九九年及〇五年均没有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亦没有充分了解并核准〇五年遗嘱的内容,故裁定死者林作该两份给予同居女友的遗嘱属无效,而在一九八七年订立的遗嘱才是唯一有效遗嘱,另下令被告方须支付原告方讼费。

陈官续称,身为被告长女林伟婷契爷的甘鸿明律师,于九九年负责为林订立遗嘱,甘指林当时「健硕,行得走得,唔驶人扶,讲嘢好清楚,问佢问题好快就答到」,故没有向林问特定问题,来确保林有精神上行为能力订立遗嘱。但医生指林在一九九九年很大可能没有精神上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故陈官对甘的「直觉」判断有所保留。而甘再在〇五年到护老院探访正在卧牀的林,为林撰写与九九年遗嘱内容一样的遗嘱,但甘明知林多次中风,林当时「出唔到声,只系识郁只手同用眼神」,故陈官认为二人只是以非语言交流,亦不接纳林当时有行为能力订立遗嘱,又指出甘没有事先咨询医生意见以确保林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死者林作为在九五年第一次中风,四年后第二次中风,影响左大脑内囊神经,令他右侧肢体瘫痪,发音困难,林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承认自己「记忆系统受破坏」,因脑血管疾病以致神经功能缺损,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辞去泰林的董事职务。林在〇〇年及〇一年先后再中风两次,造成永久损害而令情况难以好转或复原。林在护老院时只能郁动手指及眨眼睛,最终在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因败血症及多重褥疮而与世长辞。案件编号:高院遗嘱认证诉讼五——二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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