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光复上水」涉非法集结袭警脱罪
2020-12-13 00:00
王官称,控方并无提出直接证据证明犯案人就是被告,仅依赖图像法证专家陶志恒博士的证供及现场证据。而控方提出的证据包括:警方拘捕被告时发现在他身上检取的八达通卡,曾在案发日下午被使用在大围入闸,五时三十二分在上水出闸,而被告家住沙田,案发地点在上水;警方在被告家中检取的衣饰有部分与犯案人相似,包括黑框眼镜、肩袋和球鞋,陶博士认为可能是同一物品;以及被告与犯案人在右边耳珠同样有一深色点。
王官认为控方没有证据显示当日使用该张八达通卡便是被告,即使真的是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案发地点出现。此外,持卡人于五时三十二分才到达上水港铁站,贴近案发时间,要快速到达新运路及智昌路交界犯案,似乎时间紧逼。
王官续指,犯案人的肩袋及波鞋没有特别特徵,款式平平无奇、随处可见,可能被告只是拥有相同款式,难以用来肯定犯案者为被告。再者,陶博士没有接受过人面识别培训,只是发现被告右边耳珠有与犯案人相似的深色点,也说不出黑点是胎记还是其他东西,故在这辨认议题上,是「极不稳妥的做法。」
再者,控方提供的案发现场片段时间短、犯案人的面形、鼻子、嘴巴和下颚被口罩遮蔽,法庭无法单凭相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认容貌,并将之与被告作比对。本案亦没有证人足够熟悉被告,或拥有面部辨识的合适资格,以致可以辨认出片段里的犯案人就是被告。
二十九岁被告陈浩天,被控于去年七月三日在上水新运路及智昌路交界,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非法集结,并袭击警署警长陈国深。陈浩天获判无罪后说:「感谢家人及女友,自己喜爱香港,如无必要离开的话会留在香港,寄语所有港人不论身处何方,都要坚持努力生存下去。 」
案件编号:西九龙刑事一七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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