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煽惑围警总囚13.5月

2020-12-0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众志」前成员黄之锋、周庭及林朗彦,去年六月参与湾仔警总外示威并呼吁示威者包围,三人早前承认煽惑、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共三罪。主审裁判官王诗丽昨判刑时批评,三名被告在大规模社运日益增加的环境下犯案,而且夥同分工合作,分别担当呼吁、部署和后勤角色,意图透过言语和行为煽惑他人参与示威活动,令案件更为严重,罪责相若。王官斥责三人高呼贬损警员的口号,以警总为攻击目标,维持了十五小时的非法集结,无疑是挑战警方权威。综合刑期整体性原则后,判黄之锋入狱十三个半月,周庭入狱十个月及林朗彦入狱七个月。英国外相蓝韬文昨敦促香港和北京停止扼杀反对派。

王官强调,尽管案中黄之锋等三人没有使用暴力,但黄之锋冲击公民广场案的终院判词仍有借镜之处,两案均拥有相类同的社运背景,而且非法集结与未经批准集结都属《公安条例》下的罪行。根据承认案情,黄之锋于包围警总前夕已透过电话讯息,安排各人的行动,黄的刑责并不止于当时提起扬声器呼喊的数秒,而电话讯息反映他的煽惑行为是有一定计画,绝非一时意气的行为。

王官续指,三被告尽管角色不同,但均是积极参与者,三人在夏慤道中信大厦天桥下石壆上作出呼吁,扬言要「向黑警算帐」等贬损警方的口号,无疑是要冲击警方、挑战警方权威,本案集结比其他集结更严重。法庭认为被告等是清楚知道当时已有超过四百人在警总外聚集。黄之锋其后更以领导者的方式,指示示威者堵塞警总出入口 。

就规模而言,现场人数以百计,他们肯定知道会有人和应的,三人的行为又导致一辆警车无法驶入总部,车上六名警员一度被困,行为较在公园和非闹市的主要干道干犯案件更为严重。法庭亦不能忽略暴力事件发生的潜在风险,王官指,鉴于当时示威者的人数和情绪,无人受伤实属侥幸。黄之锋等人的行为亦导致警力浪费,警方因此要调配大量人手去维持秩序。

至于同日晚上黄之锋和周庭移师去警总西翼车辆出入口继续呼叫口号,黄之锋刺激示威者拒绝谈判等,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去统筹众示威者的诉求,维持了十五小时的非法集结。周庭则从旁协助黄之锋。王官斥责他们攻击警总,这个执法机构的标志建筑,挑战警方权威。警方又因这次示威活动受阻,导致警方不能及时回应六十一宗报警求助个案,令求助者失去获得救助的机会。

另一方面示威者导致财物受损,须政府花费公帑清洁涂污的外墙,和复修受损坏的闭路电视。王官坦言,黄之锋的行为十分自私。法庭须在维持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作出判刑,并决定采纳具阻吓性的刑罚以儆效尤,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和财产。

就第一项三人均承认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而言,由于黄之锋案中担当领袖角色,法庭采纳较高的九个月作为量刑基础。周庭及林朗彦则分别以七个半月为基础。但林朗彦过往曾有四次类同案底,他获判社服令但屡劝不改,故法庭决定加刑至九个月为基础以收阻吓作用。虽然黄之锋也有一项「参与非法集会」的刑事定罪纪录,但案发日期距离去年六月已有数年,所以法庭不会因此加刑。

最后计算认罪折扣后,就第一项控罪法庭裁定黄之锋及林朗彦入狱七个月,而周庭入狱五个月。至于黄之锋另承认的第二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判囚十一个半月,而周庭另承认的第三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 ,则被判囚八月。考虑整体刑罚后,下令部分刑期同期执行。

英国外相蓝韬文发表声明,敦促香港和北京当局停止扼杀反对派,他说,检控决定必须公平,公正,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维护。

案件编号:西九刑事二二八九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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