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星火同盟案青年贩毒囚42月
2020-11-13 00:00
当李官处理被告贩毒分量时,鉴于被告自行招认曾贩毒二十天,控方则只起诉他贩卖当日被搜出的分量,于是询问律政司代表冯家安大律师,须否将其警诫供词纳入为量刑因素。冯大状同意应加重刑罚,惟没有案例支持。法官李庆年于是质疑冯大状的意见,是否代表律政司立场,倘若外聘大律师与律政司立场不一致,导致法庭判刑不公最终惹来被告方提上诉,只会是「陷我哋(司法机构)于不义」。
辩方求情称,十八岁男侍应郑英杰继父是退休警务人员,被告为了「搵快钱」,从朋友每日收取一千三十元报酬,被捕前只「工作」二十日。案发本年二月十一日傍晚,被告在石硖尾南山邨停车场公厕外,先后与三名男女交收一些东西。警方上前追捕他要求他停止反抗时,一度遭被告拨开双手,直至警方出动手铐才能制服他。他身上当时有一点六克氯胺酮、一克半可卡因作贩卖及〇点六克大麻作自用。他承认身上的六千四百元是透过买卖毒品获得,以每包售价二百元左右,法庭推算他被捕前至少已出售了三十包毒品。
案件编号: 区院刑事 三六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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