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动案八被告脱罪 律政司提上诉
2020-11-10 00:00
消息称,律政司认为,案中各被告均未有出庭自辩,道出他们在现场的「版本」,但沈官裁决时却自行为各被告「解画」,指不能排除被告等的出现有可能是要见证历史的时刻,明显沈官考虑了不相关的元素,未能合理而全面考虑案中整体证据,包括被告等当时均身穿黑衣,佩戴「猪嘴」等装备,亦未能处理针对各被告的证据,故决定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
至于针对陈虹秀的裁决,律政司则于上月五日已去信沈官,质疑其裁决是否「明理、妥为顾及考虑因素并向自己发出适当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达致的结论」,要求沈官列出裁定的理由及事实,以便律政司可提出呈述形式的上诉。若然上诉庭最终裁定沈官法律原则犯错,各被告或要面对重审。
案中八名被告为廿四岁自雇人士余德颖、廿三岁学生赖姵岐、廿七岁电脑程式员锺嘉能、廿三岁厨师龚梓舜、四十三岁社工陈虹秀、十九岁无业男简家康、廿四岁自雇人士莫嘉晴及廿五岁无业男梁雁彬,他们同被控于去年八月卅一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龚另被控管有一支伸缩棍及一个汽油弹。当中女社工陈虹秀在控方完成举证后,获裁定表证不成立,当庭释放。
沈官在判辞中指,陈虹秀当晚叫警方人员「克制,给予市民足够时间离开,不要开枪」等,只是提醒警员不要肆意使用暴力,亦没有与任何黑衣人有交谈接触,不能证明她人与暴动分子集结在一起,甚至连非法集结的罪行也支持不了。
至于其馀七名被告,沈官则认为控方未能证明各被告被捕前身在何处、做过甚么,不排除当中有人希望到来见证历史,亦而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不应将现场穿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者,亦不能排除被告逃跑有清白原因,如应警方警告离开、因社会环境对警方产生恐惧等。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一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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