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立会议员不符合「爱国者治港」要求当如何?
2020-11-10 00:00立法会拉布愈演愈烈,紫荆研究院委托香港社会科学民意调查中心进行的民调发现,近七成受访者不满延任议员新会期的拉布表现,约六成受访者认同若不真诚拥护《基本法》,则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近七成受访者不满拉布议员的表现,说明主流民意包括相当一部分的泛民支持者,都认同现在的拉布行为,也表明过半数市民认为泛民此举等同不真诚拥护《基本法》,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
同一时间,近日坊间一些舆论在重提邓小平有关「爱国者治港」的论述,认为拉布揽炒的议员并不符合「爱国者」要求,不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这个风向值得留意。
邓小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爱国者治港」,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及标准,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一九八四年十月,邓小平在谈到过渡时期要推荐一批年轻能干的人参与香港政府的管理时提出:「参与者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一九九七年后在香港执政的人还是搞资本主义,但他们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
综合而言,「爱国者治港」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当中并不局限于行政长官,而是包括广义的治港者,司法、立法机构都属于治国者之一,同样有「爱国者为主体」的要求;二是提出了「爱国者」的三个标准,即:「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而且,就是循选举产生的人士,都需要遵循「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就如邓小平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也说过:「我过去也谈过,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人用普选投票的方式来选举行吗?我们说,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当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
在当前香港经济民生水深火热之时,在当前拉布已经走火入魔之际,重提「爱国者治港」,矛头指的自然是一班不符合「爱国者」要求的泛民议员。他们当中有进行无底线拉布,扬言要瘫痪议会「揽炒」香港;有严重破坏议会正常运作,包括因为捣乱内会违反《特权法》而被捕的八名泛民人士;也有因为呼吁外国制裁香港,在立法会选举时被DQ的泛民人士。这些人恐怕已经不符合「爱国者」的定义和资格。
在香港,「爱国者治港」不是一个虚泛的政治概念,而是有实质的要求和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国香港特区;《宣誓及声明条例》以及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三),严重干扰、阻挠,中央及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即属犯罪等法例,都对立法会议员履行职责作出了各种规定和限制,当中既是为了确保立法机构正常运作,也是保障立法会议员必须是「爱国者」,必须拥护《基本法》和香港特区,这既是政治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现在重提邓小平有关「爱国者治港」的论述,其实就是提醒香港社会,也提醒泛民,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不论多特别,都不可能丢掉「爱国者治港」的底线,中央亦一直强调,「一国两制」要想行稳致远,关键在于坚持爱国者治港,不仅特区政府官员要坚持这个标准,立法会作为特区管治架构的一环,也得坚持这个标准。
早前立法会选举提名时,黄之锋、郭荣铿等十二人被选举主任DQ,当时中联办发言人在回应时特别提到邓小平先生早就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真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对香港特区从政者的基本政治要求,也是香港特区从政者理应遵从的政治伦理。即是说,有关人士被DQ,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违反了「爱国者」的政治伦理。现在针对立法会的拉布风波,「爱国者治港论」又甚嚣尘上,对于不符合「爱国者」要求的议员会否再次出现DQ,可能性似乎愈来愈大。
韩成科
香港文化协进智库高级副总裁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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