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孟静住宅涉僭建 「八〇三」申覆核求清拆

2020-11-0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成立的「八〇三基金有限公司」,在九月底首次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教育局公开已被裁定专业操守失当的教师姓名、涉事学校名称以及案件情节等资料,他昨午因不满屋宇署未有就立法会议员毛孟静浅水湾住宅车位怀疑僭建事件适当执法,再度向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屋宇署拒绝就涉案两个车位颁布清拆令的决定,并下令把怀疑违规改建事宜发还予屋宇署重新考虑。「八〇三」亦建议法庭可直接下令屋宇署就涉案两个车位采取执法行动。

申请人为八〇三基金有限公司,答辩人为屋宇署署长,厉害方则列为毛孟静的丈夫Philip Arthur Bowring。「八〇三」在申请书中指,毛的夫婿持有浅水湾道九十八号物业及涉嫌的两个地库停车位,而停车位的合法用途只能用作泊车,有传媒早于一〇年揭发有关开放式停车位被改建为有门、有窗、更有围墙的室内空间,以改作居住用途,毛孟静亦曾承认有关改动早已在一九八五年前完成。

《建筑物条例》第二十五条列明,如建筑物的用途拟有重大更改,拟作出该项更改的人,须以指明的表格给予建筑事务监督一个月通知。一旦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任何建筑物的建造令该建筑物不适合用作拟作的用途,便可藉书面通知中止将该建筑物用作现行的用途。《建筑物条例》第十四条亦列明,任何人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 。而《建筑物条例》第二十四条则授权建筑事务监督,在任何建筑物违反《条例》建成时,可藉书面命令拆卸该建筑物。

「八〇三」认为有关改动属未经许可的建筑工程,而毛孟静的夫婿在建筑物作出重大改动前一个月没有通知屋宇署,故屋宇署有权进行执法行动。

有关改动在近十年来被广泛报道,相关新闻已有至少五十九篇,但屋宇署除了在前年一月去信要求毛的夫婿自愿还原车位的用途外,并未有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八〇三」曾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七月三十日,先后两次透过律师事务所去信屋宇署,要求署方就事件采取执法行动,但屋宇署在八月四日回信指,它最近再次巡查过有关建筑物后,认为现时情况未有对生命及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逼切危险,又没有对市民导致严重的健康危害或环境危害,因此拒绝颁布清拆令。「八〇三」指屋宇署不合理地拖延执法,又没有未有依照《建筑物条例》采取执法行动,违反并偏离其执法政策,遂入禀要求法庭颁令推翻屋宇署拒绝颁布清拆令的决定,再把怀疑违规改建事宜发还至屋宇署重新考虑。「八〇三」又指法庭亦可考虑直接下令屋宇署就涉案两个停车位采取执法行动。

案件编号:宪法及行政诉讼二二一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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