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量刑指引」为裁决提供框架

2020-09-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律政司前检控专员江乐士虽赞同统一量刑制度,但不支持成立「量刑委员会」。法官就每宗案件量刑时,可受各种因素影响,包括罪犯的年龄背景,以及其案底数目等,均是调整刑期的理由。江乐士强调,任何判刑均必须要有理由支持,而量刑指引正正为裁决的一致性提供框架。

江乐士称,香港的「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早前已决定本港并没有设立「量刑委员会」的需要,因为香港法庭之间的审判裁决和案例有相互的约束力和参考价值,法官会关注其他法院整体上的量刑趋势。然而,他们支持香港自七十年代沿用之今的方法,由上诉法院综合专家意见和计算对社会的影响后,颁下量刑指引。

「量刑委员会」的支持者相信委员会可解决量刑差距的问题,但无论量刑指引是由委员会,抑或是由上诉庭所制订,主审法官仍可以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而合理地调整他的刑罚。

至于有部分舆论担心现时没有任何量刑指引,引导法庭惩处暴动罪犯。江乐士引述旺角骚乱暴动罪犯邓浩贤一案的上诉庭判辞,强调判辞已清晰交代法庭量刑时须考虑的元素,包括其阻吓性、暴动规模、时间长短,和整体性破坏等。近期的暴动案件,法庭均根据以上原则作出裁决,效果亦反映法庭惯常采取的量刑起点,维持于四至七年。

至于有部分刑事罪行,例如误杀和伤人等,由于情节上可以出现很大分别,故量刑指引并不会适合。上诉庭可制订量刑准则,在不设定刑期范围下,建议法庭合理的判刑方式。

汤家骅资深大律师指,现时社会意见两极化,无论法庭判处任何方式的形罚,总会有人感不满。但他认为,不可以单凭社会不满而破坏司法独立的制度。《基本法》订明,任何司法裁决均不容许外来人等干预,量刑为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与讼双方可根据上诉覆核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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