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洪等撑量刑委员会理念 巩固同类案件刑罚一致性

2020-09-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近期有舆论建议司法机构透过设立「量刑委员会」,就每项刑事罪行制订量刑标准,以解决量刑失衡的问题,以及预防法官判刑时出现大幅度偏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上周透过公开声明,强调与讼双方若对刑罚不满,应透过上诉或覆核的形式寻求纠正,而量刑是法院独立行使的司法职能。至于业界对成立「量刑委员会」意见不一,资深大律师清洪赞同委员会成立理念,以巩固同类案件刑罚的一致性。女大状龚静仪及律师陈曼琪认为「量刑委员会」可以跟现行上诉机制双管齐下,而委员会容许非法律界人士参与讨论的特点,正可提升司法机关的透明度,挽回市民对法庭的信心。

资深大律师清洪并不反对成立「量刑委员会」,并赞同委员会的成立目的,以维持法庭判处同类案件刑罚的一致性。若社会大众不满同类型案件的刑罚之间存在很大落差,将严重影响司法制度的公信力。而在英美两国当地分别于二〇一〇年和一九八四年成立「量刑委员会」,其成员不限于司法界及法律界别人士,但现阶段的倡议尚未草拟委员会的成立目的、结构和成员等,估计其成效属言之过早。

女大律师龚静仪则建议司法机构应成立「量刑委员会」,她认为委员会和现行的上诉机制并没有冲突,委员会可以为法官量刑时,提供更严谨的准则,以减低量刑失衡所导致的社会争议。

现行机制下,若刑期偏离原则,只有被告方和律政司(控方)有权提出上诉,倘若双方不提出上诉,岂不是导致问题一直悬空,而且案件由原审直至上诉聆讯一般需要漫长的时间。以「占中九子」案为例,占领行动发生于二〇一四年,案件一八年十一月开审,众被告提出上诉申请并排期至明年二月才处理。法庭才会颁下对下级法庭有约束力的裁决或判刑理由。而一般上诉庭案例或指引均没有追溯期,倘司法机关只依赖上诉庭,恐怕当社会活动或示威风波完结后,仍未能颁下判辞。「量刑委员会」可以节省时间,省略漫长的聆讯程序而达致同样效果。

龚大律师亦指,透过成立可容许非法律界人士的「量刑委员会」,可表现民主社会进步。非法律界成员更能反映社会实况,而作出建议,结合民意基础和专家意见,令量刑标准可以与时俱进。

至于被问到委员会会否干预司法独立,龚大状反驳指司法独立在于审判权,确保法官在审案时不所干预,并不牵涉法官量刑。而律师陈曼琪亦表示,司法独立下公众仍有权监察司法人员,以确保法律有充足的透明度,否则难以服众。近期法庭判刑之间有巨大差异,被指「一种法律,两种标准」,导致法庭的认受性备受争议。

陈曼琪律师强调,终审法院法官不能单单以「司法独立」为理由,而对社会舆论坐视不理。若只强调司法独立而无视司法系统的不足之处,只会降低大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她形容改革现行制度是刻不容缓的,其中一项是成立「量刑委员会」,以让法庭参考后判处「统一」、「透明」和「可预见的」刑罚。现行法例下,控罪一般只提供最高刑期,她建议透过「量刑委员会」,为各罪行加设最低刑期,以及划一须判处被告入狱的情况。委员会草拟刑期范围后,再交由立法会审议加入《成文法》,至于法官就每宗案件量刑时,仍保留他们独立判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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