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殴警员认五项暴动罪 学生囚40月两汉监四年

2020-09-2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去年七月中沙田新城市广场爆发暴力事件,案发时年仅十六岁的学生及两名男子在商场内与其他示威者围殴两名警员逾一分钟,其中一警左眼严重受伤无法恢复工作。三人早前在区域法院承认五项暴动罪,法官胡雅文形容案件暴力程度令人吃惊,场面完全失控,任何牵涉大型社会示威活动的案件,法庭将着重阻吓性刑罚,多于对罪犯的更生发展。法官终判处学生入狱三年四个月,至于其馀两名成年汉则各入狱四年。

法官胡雅文在判辞中强调,尽管香港市民享有和平集会自由,但其权利并非绝对的,当示威者采用暴力手段危害和平,他们便须接受法律制裁。至于暴动罪的判刑须具阻吓作用,以警示其他意图以相似手段破坏公众秩序的人,以保障公众安全。

法官指责三名被告意图导致警员受伤,以阻止他们执行职务,行为严重冲击法治,她又引述终审法院就《黄之锋冲击公民广场》一案的判辞,强调凡是牵涉大型社会示威活动的案件,法庭量刑时,应着重刑罚的阻吓性,多于对被告的更生发展。法庭不排除案中三名被告在其他示威者鼓舞下犯案。许多时候,在一场非法集会中,当其中一名参与者使用非法暴力,将会带动其他人一同犯罪,结果导致破坏力倍增。

尽管本案发生在商场内,人数和规模均较户外暴动案件为小,但案件暴力程度令人吃惊。根据现场片段所见,参与暴动和袭击两名警员的人士表现得完全失控,残忍和恶意地包围两名警员。而且其中一名事主严重受伤,导致伤残影响其事业发展。

辩方力陈,法庭应个别考虑每一名被告的行为而量刑,惟法官反驳指三人并非单独行事,乃是夥同犯案,故须承担相同刑责。辩方又指他们只是一时冲动而犯罪,其中第三被告李文谦案发时只有十六岁。法官坦言,量刑最为重要的是阻吓性,法庭对暴动案件绝不姑息。

法官根据众被告的求情信,相信他们深感后悔,但无阻法庭采纳具阻吓性的刑罚。廿四岁梁柏添和五十一岁龚志远分别承认两项暴动罪,他们在商场中庭袭击了第一名警员后,接着去扶手电梯底参与第二场暴动,故第二项暴动罪的量刑起点须较第一项为高。计算认罪减刑,他们须服刑四年,而只参与首场暴动的十七岁学生李文谦须服刑三年四个月。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八一三——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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