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骅指煽动敌视政府属违法

2020-09-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发表煽动文字」罪过去甚少被动用。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见图)认为,若言论引致社会广泛憎恨、蔑视或敌视政府的情绪或看法,有可能构成该罪,又指在国际人权公约下,所谓「以言入罪」未必不符合人权。有法律学者质疑,有关罪行限制言论自由,法庭或会宣告失效。

汤家骅表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如果有人引起憎恨政府、令民间互相憎恨或不满,可构成煽动意图,而言论引致社会广泛憎恨、蔑视或敌视政府的情绪或看法,或构成发表煽动文字罪,而有关言论不一定要涉及暴力或武力。他补充,由于该罪从未被在法庭上引用,日后要由法庭清楚厘清相关基本法律原则。

他又反驳「以言入罪」的说法,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说明所谓「以言入罪」并非必然违反人权。

大律师陆伟雄亦表示,由于过往没有案例,「大家都说不清楚界线为何」,但认为鼓励他人作非法行为的言论,有机会构成发表煽动文字,但一般个人发表言论,则理论上未必构成该罪。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称,条例上次被引用已是针对六七暴动。他指根据过去数十年的普通法判例,为避免缩窄言论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关文字要有宣扬暴力或意图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构成有关罪行。他相信法庭会就条例中藐视、憎恨等定义采纳较高的尺度及标准。他质疑警方近日常以法例限制市民言论自由,忧虑已步入警察执政时代,令社会的自由空间收窄。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有关法例条文写法太广泛,即使支持政府人士的言论,若政府不中听亦同样可能违法,估计案件一旦搬上法庭,法庭有机会裁定条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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