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有种特权叫黎智英?

2020-08-13 00:00

除了在电影或专题纪录片,相信绝少会看到有新闻媒体直播美国CIA(中央情报局)如何搜证;相同的英国官方情报机关MI5及MI6(军情五处及军情六处)又何曾让传媒全程报道他们入屋搜寻证据过程?政坛高人直指香港真的很奇葩,日前涉嫌触犯国安法例和诈骗罪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人,被国安处警务人员带返其媒体集团办公大楼蒐证,不仅被他们的记者全程直播,记者还反过来只许警方在某范围内取证,理由是维护「新闻自由」,敢问戴罪之身的黎智英为何可享有特权凌驾法律?连国安处蒐证也要受其规限?

黎智英因为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而被捕,与「新闻自由」根本没关系,与《苹果日报》的编采、出版工作完全无关。警务处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向传媒交代时清楚表明,案件关乎一班传媒高层利用外国户口在财政上支持「要求外国或部分国际组织制裁香港」的团夥,而这团夥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依然积极运作,这团夥正是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等人运作的「我要揽炒」平台。另外,黎智英和壹传媒更牵涉诈骗罪,涉嫌用欺诈手段骗取以低价租用其将军澳集团办公大楼。这样又跟「新闻自由」何干?

以外国的标准来说,国安处大概跟中情局、英国军情五处及军情六处差不多,搜证时竟然要让记者在现场做直播?更离谱的是国安处人员搜证时处处设限,一时作出言语挑衅,一时又不许警方在某范围进行搜查。据报办公大楼总楼面有共六万多平方公尺,每层面积粗略估算超过三千平方公尺,究竟当日大楼内的壹传媒凭甚么去判断有关罪证只会在某一个「特定范围」出现而非其他?他们有甚么权力提出限制?就算他们有保障「新闻自由」的权利,但会否成为掩饰罪证的保护伞?

香港,从来都是法治之都,没有地方、组织或公司可以成为法外之地,亦没有人包括政客、传媒老板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因为黎智英的身分、地位而不能拘捕他,或者因为他的办公室在《壹传媒》总部就不能搜查,那么黎智英以至《壹传媒》,岂非有了其他市民、组织都没有的特权?

说到黎智英本人,可谓在「勾结外力」上往绩累累,本身持有英国护照的黎智英,自去年黑暴运动以来,一直利用旗下报章煽动抗争,自己又亲身飞到美国「拜会」美国副总统彭斯和其他政要,还当众扬言自己会「为美国而战」,今日他因为涉嫌资助「要求外国制裁香港」的组织而被捕,正正因为他在国安法生效后仍未肯「收手」,是罪有应得,不能「甩锅」!

原姿晴(前传媒人,现任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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