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国安防乱 须建有力机制

2020-06-21 0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昨天就《港区国家安全法》草案作了说明,除清楚阐述立法目的与原则,也勾画出草案内容梗概,当中特别受注意的,是为执行法律而建立的新机制。对香港而言,这是回归后从未有过的,但正如说明所言,今次立法是要「解决特区在维护国安方面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面对严峻局面,为了防止更大动乱,实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及强力的机制,否则便只会是装腔作势的无牙老虎,没法起到御险与维稳的作用。当然,有关机构必须受到法律规管,而广大市民的权利自由也要得到切实保障。

人大制订的《港区国安法》有六章,开宗明义的「总则」,就订明中央对国家安全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也有维护国安的宪制责任。即是说,香港的国安问题,是全国问题;当国家安全在港受到威胁时,中央就须直接处理,而特区则应配合,这个共同责任,将会体现于《港区国安法》的条文中。 

重建新防线 整体「大作战」

因此,《港区国安法》的性质是全国性法律,而非香港本地制订的法律,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颁布实施,然而,如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所说,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一些共通的原则,如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保障被告权利等,都会纳入法律中。

新的机制及相关机构职权,也是根据上述原则建立,以应付香港面对的实际危机,主要考虑几点:一是香港受到外部势力干预,发生严重动乱,香港原来的执法机构已不足以应付,必须重建防线;二是香港的检控部门与司法机构在国安案件上出现「短板」,存在疏漏,有需要修补;三是国安事务涉及复杂国际问题,香港自己处理力有不逮,须得到中央协助。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香港特区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任主席,成员包括三位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等;警队同时设立类似政治部的国安部门,拥有执法权。这架构的主要意义,是特区政府最高层与涉及保安事务的官员,将在特首直接领导下,共同负起应付国安威胁的责任,不能再像过往般事不关己,一盘散沙;同时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实务机构,而秘书长更要由中央任命,可见其角色甚为重要。

在港设机构 起震慑作用

此外,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将由特首指定,一改过往由终审庭首席法官指派法官的做法,显示对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也有特别要求。同时,律政司亦须设立专门部门,处理国安案件的检控。这些新做法,都反映中央要求特区各具公权力的机构,都有制止危害国安行为的职责,并把国安案件与一般案件分开处理。

从中央的角度,在港维护国家安全,中央有直接责任,故将在港设立国安公署,并派出国家安全顾问,向特区国安委员会提供谘询意见。设这个新部门与职位,有几个特别意义:一是在实际工作上协助港府,因回归后警队政治部已不存在,在执法及情报搜集上,都须内地部门人员支援合作;二是对威胁国安的内外势力,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早前中央已坦言,对于一些极严重的危害国安案件,在港设立的部门将有管辖权,这讯息对意图策划「重大行动」的人和组织,都有极强阻吓力。

在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下,过去一年的动乱大有卷土重来的可能,要应付这样的危局,建立有效的防御机制实有必要。然而,《港区国安法》也将订明保障广大市民人权自由的基本法治原则,这方面写得愈明确,愈能令公众安心,对立法遏大乱以达大治也更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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