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笔论政】国歌法的必要性和逼切性

2020-05-27 00:00

经过反对派超过七个月的折腾,立法会内会逐步重回正轨,国歌法亦在今日恢复二读。

《国歌法》早于一七年十月一日在内地正式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根据《基本法》第18条规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待香港通过本地立法后正式实施。在「一国」之下,《国歌法》在本港立法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完备的法定程序,绝对符合法律原则,何况香港早有通过《国旗法》及《国徽法》的先例,所以,《国歌法》引伸到本地,只是一个顺理成章的后续动作。

想揽炒香港的人不断将国歌法扭曲、妖魔化,从而散播恐慌情绪,例如指条例草案的「魔鬼在细节中」,当中的「不尊重国歌」定义模糊、界线难分、市民好易误堕法网;更加容易被执法机构滥用,沦为打击异己的政治工具。「揽炒派」站在道德高地,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及自由作为藉口,指一旦通过国歌法,香港的言论空间就会被收紧,创作空间就会被打压,加上立法又没有逼切性,所以根本就是政府硬推的所谓「恶法」。

这些说法完全站不住脚。首先,国歌法立法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引导和规范,当中涉及的强制惩处,主要是针对刻意侮辱、冒犯国歌的行为,犯法的门槛高,需证明犯案意图及行为,所以,一般市民只要尊重国歌,并非有心挑战,故意挑衅,根本毋须忧虑会误堕法网。

至于有人关注球迷在播国歌时发出嘘声,以及是否打击二次创作的空间,笔者认为香港作为法治社会,任何人、任何言行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港出现过国际球赛奏国歌时球迷「嘘国歌」,本港足球总会为此遭国际足协罚款,反映国际间对侮辱国家的行为均不表认同。终审法院早前对烧国旗案的判决指出,言论和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市民表达不满,不能贬损国家象徵。国歌与国旗都是国家象徵,需要尊重而不应用来随意创作,国歌法当然应和国旗法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再者,为何「二次创作」一定要拿国歌来作为对象?除非想以身试法,否则创作为何不可以用其他题材。至于那些刻意通过创作贬损国歌者,难道大家会相信他们的真正意图,只是为了「创作」?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单独的国歌法,包括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美国也有国旗法规范国旗、国歌。这是世界通例。可以想见,如果连自己国家的国旗国歌都不尊重,何以爱国?由于本港国民教育的缺失、国家民族观念的偏差,少数人在公众场合作出嘘国歌、奏国歌时背向国旗等不尊重行为时有发生,而且近年情况愈来愈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在这个情况下,正好凸显国歌法的立法,有其必要性和逼切性。

李慧琼(民建联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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