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监管模式」讲求自律

2020-05-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大律师公会推出的CPD计画中的「自我监管模式」是讲求个人化和自律的专业发展计画,于二〇一七年初在英国引入,作为既定从业者计画,该计画的基本特徵是:(一)由每个执业大律师主动设计自己需要进行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数量和类型时,要具有发起能力和责任感,不需要获取设定的积分,没有任何活动得到认可。(二)大律师需要根据其个人发展需要和实践领域计画其学习目标和活动;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以便监管机构确定其是否符合CPD计画和要求。(三)监管机构将对提交的计画和报告进行随机检查,以确保其合规性。

「自我监管模式」的优点与缺点各半,优点分别为(一)这是一种自发性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令大律师执业中养成训练有素的习惯。 (二)由每位大律师设计的个人化持续专业发展计画,最适合其本身的需要和专业发展。(三)毋须确保市场上存在足够的认可活动; 也毋须认证活动,课程或研讨会或任何活动组织者的身分。(四)监管机构的管理成本低。(五)为实现CPD计画而承担的费用较低。

至于缺点方面包括(一)尽管会为大律师的执业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但这种做法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律师的自律。(二)没有可量化或可衡量的大律师CPD成就的客观标准。(三)唯一的合规检查是监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可能会错过不合规情况。(四)由于所有纪录均由大律师自己编制和保存,因此难以确定纪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五)模式的性质和合规性检查过于宽松。

公会在适当考虑了上述两种模式的利弊之后,建议在今年内先采用自我监管学习活动模式,首先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以便成员可以熟悉CPD模式的运作, 之后使CPD计画成为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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