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监管模式」讲求自律
2020-05-18 00:00
「自我监管模式」的优点与缺点各半,优点分别为(一)这是一种自发性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令大律师执业中养成训练有素的习惯。 (二)由每位大律师设计的个人化持续专业发展计画,最适合其本身的需要和专业发展。(三)毋须确保市场上存在足够的认可活动; 也毋须认证活动,课程或研讨会或任何活动组织者的身分。(四)监管机构的管理成本低。(五)为实现CPD计画而承担的费用较低。
至于缺点方面包括(一)尽管会为大律师的执业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但这种做法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律师的自律。(二)没有可量化或可衡量的大律师CPD成就的客观标准。(三)唯一的合规检查是监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可能会错过不合规情况。(四)由于所有纪录均由大律师自己编制和保存,因此难以确定纪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五)模式的性质和合规性检查过于宽松。
公会在适当考虑了上述两种模式的利弊之后,建议在今年内先采用自我监管学习活动模式,首先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以便成员可以熟悉CPD模式的运作, 之后使CPD计画成为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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