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促请港区人大代表提请人大解释《基本法》22条

2020-04-21 00:00

早前发生特区政府关于中联办新闻稿事件,特区政府开始明确指出中联办是《基本法》22条规定的机构,随后又撤回重新发布,删除了《基本法》22条的表述。两派人士继而展开争论,反对派引用过去特区政府文件及高层官员观点为理据,认为中联办就是《基本法》22条规定的机构,陈文敏教授兼资深大律师更指政府「无法删走历史事实」。

这才发现,原来在过去特区政府和高官都认为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22条设立的机构。这个观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本来都不应该成为问题。中联办是否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相信中文好一点,有点文字理解能力的读者,都可以看出来不是。

中联办是中央的代表机构,是中央直接在香港设立的机构,而不是中央的某个部门,不是公安部,不是司法部,不是商务部,不是农业部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记得前一段时间,就有过关于如何将中联办的地位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的讨论。这正好说明了其实在《基本法》中,本来就一直并未明确规定中联办的法律地位。

特区政府和高官这一错误,要比特区政府发布这类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的新闻稿不与中联办沟通还要严重!一个错误法律观点,居然是特区政府和高官的一贯立场。这反映了连特区政府也一直以来并未准确掌握《基本法》,还岂能指望香港社会能够普遍了解「一国两制」中「一国」的真正含义?

我十分同意陈文敏教授关于「无法删走历史事实」的说法。但同时必须指出,作为历史事实的观点,并不一定是正确的。特区政府在历史上一贯持有的立场,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实际上,历史事实就是特区政府一直错误理解《基本法》有关规定!我相信陈教授也不会认为「存在就是真理」的观点。特别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关于《基本法》条文的理解,特区政府的理解并不具有最高权威(supremacy)。

中联办不是根据《基本法》22条设立的机构,这本来既清楚也简单,但是既然起了争论,就说明有厘清的需要。而且现在更严重的问题,是原来特区政府长期以来均未准确掌握《基本法》,更缺乏沟通求证的意识。特区政府的观点,显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其错误观点就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更高的权威加以纠正。唯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锤定音,方能斩钉截铁地彻底纠正特区政府长期以来的认知错误,以正视听。

为此,我促请港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尽快向人大常委提请解释《基本法》22条!

过去由于对《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缺乏准确认知,香港社会往往把人大释法想像为(或被渲染为)洪水猛兽,实质不过是一项既有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和原被告打输官司继续上诉,和过去「我会上诉到枢密院」并无区别,根本没甚么可畏。英国虽说正在脱欧,但直到目前为止,英国法院在适用欧盟法律时提请欧盟解释,年年有之。即使日后完成脱欧,按照脱欧方案,英国法院仍然不能忽视欧洲对有关法律的理解。释法,有何可惧?

根据骆惠宁主任在国家安全教育日讲话中「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修改,该激活的激活,该执行的执行」的精神,人大释法作为「一国」中的重要制度,该解释就解释。不仅要针对这次新闻稿事件暴露的问题解释,更要通过释法实践,包括但不限于藉助司法覆核的案件,逐步把人大释法常规化、规范化。

同时,鉴于这次特区政府所暴露问题的严重性,针对特区政府认知错误的工作,恐怕不能停留于新闻稿事件相关问题的释法,更应有针对性地展开全面审查。必须进一步对特区政府和其他机关涉及《基本法》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

田善远9深圳市安和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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