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来港上市诱因足 企业版非同权或无必要

2020-04-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有关「企业版」同股不同权的谘询将于五月一日结束,前证监会主席梁定邦向本报表示,中美贸易摩擦持续,未来美国监管机构有可能会进一步收紧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的条件限制,内地企业未来赴美上市的难度或会更大,因此认为本港毋须推行法团身分的同股不同权制度,亦已拥有足够条件吸引相关公司来港上市。

目前不少内地企业前往美国证交所上市时,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VIE)申请上市,即在海外注册控股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及境外上市主体,再通过协议令该主体控制内资运营公司,如目前在港上市的阿里巴巴(9988)、在美上市的百度等均采用该方式在境外上市。

不过,去年年底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曾向国会提交报告,建议禁止利用VIE架构的中国企业在美上市,梁定邦指,美国监管机构未来或许会取缔VIE架构上市的中国企业,而对中国公司的披露要求亦有机会令公司违反中国信息安全法,该类可能出现的情况或令中国企业更加倾向选择香港或内地市场,而非美国。

此外,新冠肺炎大流行,世界供应链及市场大受影响。梁定邦认为,世界市场已经出现变化,能够尽快恢复供应的国家,将会最有可能迅速恢复经济,因此像中国这样拥有强大供应链的国家将有机会获得最大收益,而逐渐复苏的行业如基建、医疗用品等或会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投资需求未必会继续专注于高科技行业,因此法团股东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可能对本港股市吸引更多业务的企业没有太大用处。

本港在2018年4月订立上市新规,容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不过能够享有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必须是个人,而非任何公司或法团。港交所(388)在今年1月再发布谘询文件,希望可以扩大现有的不同投票权制度,容许法团股东享有不同投票权,业界普遍认为,此举将更有利创新产业公司保持控制权。

梁定邦指,同股不同权存在的重要理由,是创始人能够保留控制权,以便能够实现公司的发展愿景。而香港市场愿意为创始人而接受「个人版」非同权。

他又表示,非同权制度不应被鼓励使用,因业界普遍认同制度不利公司治理,如果香港一定要采用「企业版」非同权,则一定要权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收益,并且引入减少滥用该制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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