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來港上市誘因足 企業版非同權或無必要

2020-04-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有關「企業版」同股不同權的諮詢將於五月一日結束,前證監會主席梁定邦向本報表示,中美貿易摩擦持續,未來美國監管機構有可能會進一步收緊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的條件限制,內地企業未來赴美上市的難度或會更大,因此認為本港毋須推行法團身分的同股不同權制度,亦已擁有足夠條件吸引相關公司來港上市。

目前不少內地企業前往美國證交所上市時,會通過可變利益實體結構(VIE)申請上市,即在海外註冊控股公司作為融資平台及境外上市主體,再通過協議令該主體控制內資運營公司,如目前在港上市的阿里巴巴(9988)、在美上市的百度等均採用該方式在境外上市。

不過,去年年底美中經濟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曾向國會提交報告,建議禁止利用VIE架構的中國企業在美上市,梁定邦指,美國監管機構未來或許會取締VIE架構上市的中國企業,而對中國公司的披露要求亦有機會令公司違反中國信息安全法,該類可能出現的情況或令中國企業更加傾向選擇香港或內地市場,而非美國。

此外,新冠肺炎大流行,世界供應鏈及市場大受影響。梁定邦認為,世界市場已經出現變化,能夠盡快恢復供應的國家,將會最有可能迅速恢復經濟,因此像中國這樣擁有強大供應鏈的國家將有機會獲得最大收益,而逐漸復甦的行業如基建、醫療用品等或會吸引更多投資者關注,投資需求未必會繼續專注於高科技行業,因此法團股東的同股不同權制度,可能對本港股市吸引更多業務的企業沒有太大用處。

本港在2018年4月訂立上市新規,容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不過能夠享有不同投票權的受益人,必須是個人,而非任何公司或法團。港交所(388)在今年1月再發布諮詢文件,希望可以擴大現有的不同投票權制度,容許法團股東享有不同投票權,業界普遍認為,此舉將更有利創新產業公司保持控制權。

梁定邦指,同股不同權存在的重要理由,是創始人能夠保留控制權,以便能夠實現公司的發展願景。而香港市場願意為創始人而接受「個人版」非同權。

他又表示,非同權制度不應被鼓勵使用,因業界普遍認同制度不利公司治理,如果香港一定要採用「企業版」非同權,則一定要權衡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收益,並且引入減少濫用該制度的條件。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