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家骅:条例涉言论 检控门槛高
2020-03-27 00:00
根据第二百章《形事罪行条例》第九及第十条,煽动意图罪包括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首次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
大律师陆伟雄指出,有关条例自殖民地年代后已多年没有采用,对上一次采用已是一九五二年,由于近年没有相关案例,难以评估在甚么情况下会被入罪,亦对控方能否以这条例作出控告有保留。
他形容控方做法是「胆搏胆」。现时很多普通法国家认为有关条例已过时,继而废除或修改相关法例,有国家以相关法例作出控告,但最终因难以达至毫无合理疑点而撤控。
汤家骅则不认同条例近年没有案例就不能入罪的说法,认为所有罪行都会按是否符合条文元素而判断能否入罪,不应从政治角度看待事件。当中,鼓吹暴力、鼓吹针对警察的叛离行为等都有可能干犯法例。他引用条文解释,「煽动意图」罪行涉及言论问题,处理过程相对特别,检控门槛亦较高,包括需取得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以及不得因一名证人所作的未经佐证证供而裁定控罪等。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亦质疑,警方为何采用这条具争议性的法例作出拘捕,但他承认理论上发表或转贴,都有可能触犯相关条例。他提醒,在网上发表言论时要小心,不要甚么都转贴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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