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坚不反对:地产商不能太自私

2019-09-1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过往均有政党建议采用《收回土地条例》以兴建更多公营房屋,惟政府「出手」次数不多,有测量界人士分析,由于政府采用相关条例收地,将以该用地当时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金,往往与土地持有人的期望出现分歧,更不排除会遭土地持有人司法覆核,因此政府未有广泛采用,惟地产建设商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梁志坚称,为解决本港现时公营房屋不足问题,地产商不能太自私,因此对此并不反对;但认为若土地可按现行机制处理,则应以现行机制继续进行。

梁志坚称,填海涉及的时间实在太长,认为实施《收回土地条例》的建议并无太大问题,过往发展商亦有将农地改划成其他用途,不过需时长,认为目前无论要徵收或是合作,同样无问题。他指,有关建议属好事,政府当局若愿意开门,双方可以商讨,即使有人司法覆核都无办法,强调香港处于困难时期,地产商不能太自私。对于基建未达而闲置的土地,梁志坚认为政府可与业权人磋商解决方案,务求早日地尽其用;若土地可按现行机制处理,则应以现行机制继续进行。

元朗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梁福元表示,若政府采有关条例收地,若用作兴建公营房屋改善民生亦无奈接受,惟强调合理收地价,应为每方尺一千元,才能勉强接受,惟若政府采有关用地作私宅发展,又未有提供合理收购价,不排除会司法覆核。

对于政府多年来使用有关条例的次数不多,泓亮谘询及评估董事总经理张翘楚分析,若政府向地主就收地议价时,地主往往期望可在收购价分享部分项目落成后的利润,因此收购价亦较高,惟若政府采用相关条例收地,将以该用地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予地主,价钱往往与地主的期望出现分歧,因此多年来未有广泛采用。他指,收购的另一问题在于,政府需证明有关用地收购作公共用途,因此政府在收购前,须先讲明有关地段的规划方式,同时用作兴建公营房屋的比率。普缙执行董事及企业发展部总监(估值及物业管理)张圣典称,采用条例容易引起收购价争议,适合用于大型收购项目内,部分位处较遍远,本身物业价值较低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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