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裁决震撼 900公顷官地松绑

2019-04-0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高等法院昨终就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作出影响深远的判决,裁定原居民在私人拥有的土地上申请免费建屋牌照属合法传统权益,但就无权以私人土地契约形式及以土地交换方法兴建丁屋。换言之,不拥有私人土地的原居民,再不能申请政府的「乡村式发展」用地兴建丁屋。发展局表明会暂停处理这两种涉官地兴建丁屋的申请,但强调九百多公顷「乡村式发展」用地分布零散,未必适合发展。议员就希望研究相关用地的未来用途,亦指判决对没有土地的原居民是坏消息,亦无法阻止「套丁」行为继续出现。

在去年完成聆讯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周家明昨颁下裁决,指丁权在「免费建屋牌照」的意义上属新界原居民符合《基本法》的传统权益,但在「私人土地契约」和「土地交换」上,不属合法传统权益,意味原居民只能向政府申请于私人土地上建屋的牌照,将来不能再申请在政府土地上建丁屋,或透过以地换地方式兴建丁屋。但考虑到裁决影响原居民、公众及政府土地管理,法庭决定暂缓半年执行判词。原诉郭卓坚、乡议局及政府都表示考虑上诉。

根据政府资料显示,〇六年至一七年间,约八成六的丁屋申请,都涉及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私人土地;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及涉及换地方式批出的申请,只占约一成一及百分之三。申请司法覆核的市民郭卓坚表明将会就「免费建屋牌照」上诉。发展局昨表示,对于法庭裁定免费建屋牌照属合法合宪表示欢迎。至于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局方会在仔细研究判词及徵询法律意见后,考虑是否提出上诉。而在此期间,地政总署会暂停处理及接收「私人土地契约」和「土地交换」现有及新提交的申请。

发展局另指,约九百公顷未批租或拨用的「乡村式发展」用地,从来都不应视为等同可供兴建或预留作兴建丁屋的土地面积,因有关土地散落于全港六百多条认可乡村,平均每条乡村大约有一点四公顷的该类土地,当中相当部分为现有丁屋间的空隙或通道、斜坡,以及其他零碎或形状不规则的地块,不宜发展。同时即使个别地块较为完整,亦会受限于地理环境、基建和其他配套设施等,难以作高密度发展,并非一个可提供大量发展潜力的土地供应选项。局方强调,法庭昨日的判决,并没有改变政府在这方面的看法。

测量师陈东岳亦同意,以上用地不少已建有小路、有祖坟或公用设施,难以作大规模发展。乡议局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指经过多年发展,可利用兴建丁屋的政府土地相信已所剩无几。

立法会议员朱凯廸认同,有关用地要最少有一至两公顷、邻近市区、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才有发展作其他用途的潜力,但料符合条件的不多。他认为政府应尽快作补充土地研究,探讨这些官地中有多少可用作其他用途。

朱又表示,今次裁决是乡郊私人土地业主的胜利,但对一般新界原居民而言并非好消息,因现时大部分可建屋的乡村私人土地已由发展商或乡绅拥有,原居民申请官地建屋本身已困难重重,今次裁决如同「封咗呢条路」,但亦无助遏止「套丁」,「最直接嘅结果就系,我作为丁又无地,净系可以做个人头,畀人套丁」,原居民建屋自住的机会更微,相反巩固了地产商利益,质疑丁屋政策本身就是资源内部分配不平均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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