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试题案】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终极败诉揭检控漏洞
2019-04-05 00:00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尊重法庭判决,指终审法院清楚解释了有关条例的适用范围,「唔系好似我哋开头谂咁,可以好阔嘅」,亦令他们明白有时须审视不同法律是否仍然适用。她指,法律改革委员会今年初已就电脑网络罪行展开研究,相信能涵盖有关范围,法改会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早前提出的谘询报告亦提及偷拍的问题,希望法改会能就昨日的判决向律政司提供意见,强调律政司会尽快处理有关漏洞,亦希望大众不要趁现时条例有漏洞,意图以身试法。
至于现时已被控「不诚实使用电脑」罪的案件,郑若骅表示,律政司会全盘考虑如何处理每个案件,因为不是每一个案件的涉事人都使用了自己的手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不相同。
案件争议点在于《刑事罪行条例》第一六一条「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是否适用于利用自己电脑犯罪的情况。本案四名被告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及余玲菊,被指以智能手机拍摄一系列入学试题,将试题输入至电脑文件档再传送予第三者,或将上述拍摄图像转发至其他人手机。
终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Robert French)代表法庭颁布判词指,除非犯案人以自己电脑对其他电脑发动黑客攻击,否则「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适用于使用自己电脑而不涉及他人电脑的情况,而本案四名被告均没有以自己的电脑或手机取用他人电子设备。
范礼全承认,第一六一条按字面解读会产生歧义,但条文开宗明义指要针对「未获授权」取用电脑的行为。「取用」一字在英文或作「obtain」,或作「access」。从字义解释,一个人只能「取用」他本身无法使用的事物。不论用字是「obtain」或「access」,都与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格格不入,显示法例针对的是未获授权取用他人电脑的行为。
另外,立法局于一九九三年通过的《电脑罪行条例》,订立新例之馀扩大了部分现有罪行的涵盖范围,但其他由该条例订立的条文,在界定有关罪行时提述的,都是使用或误用他人的电脑。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可见,「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立法目的是惩治怀有相关犯罪意图而「获取电脑使用」的行为。
律政司认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法庭为确保良好的公共政策,应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采纳更阔定义,否则将废掉控罪武功。律政司举例指,犯罪者在网络世代可透过电子银行或网上销售平台从事欺诈行为,或透过社交媒体跟踪或滋扰他人。
现时律政司可利用「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起诉多种罪行,包括在私人地方偷拍、上载色情影片至互联网、以电邮传送虚假资讯等,惟此等罪行不可能在一九九三年以前预视得见。如法庭以狭义解读「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将令一系列新时代罪行落入「法律罅」,令「网络钓鱼」(phishing)、分散式阻断服务(DDoS)攻击等罪行不受法例监管。
范礼全反驳指,律政司的解读方式等同在控罪以外另立新法,偏离原有法例的涵盖范围和立法目的。法庭职责仅限于透过确立法例成立目的来诠释法例,而非识别较好的政策目标,并作出符合有关目标的诠释。
范礼全强调,法庭在本案中只会考虑「不诚实取用电脑」控罪是否包括以自己电脑犯罪的行为,但法庭不会在本案中讨论智能电话是否「不诚实取用电脑」控罪所指的「电脑」,或以智能电话拍照及发送予他人是否「取用电脑」等相关议题。案件编号:终院刑事上诉二二——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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