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港府应向联合国解说 两法实施毋碍港人自由

2021-01-03 00:0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于一九七六年开始生效,并于同年适用于香港。《公约》载列了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并订明各缔约国均有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贯彻这些权利。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订明,该项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自一八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后,香港无论政治及社会环境均历经重大转变,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专资会)冀望特区政府出席联合国的审议会时,能补充有关资料,让其他国家清晰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等全国性法例在香港实施后,并不会抵触市民享有的自由。

特区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在「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自特区政府成立以来,中央一直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及《基本法》行事,维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即使《香港国安法》及《国歌法》等全国性法例在港实施,并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的权利和自由。

定立《香港国安法》目的是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市民的生命财产、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居民根据《基本法》、《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定立《香港国安法》并没有违背《公约》规定。

《基本法》第四条订明,特区政府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社会上持正反双方意见的市民,均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和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该等自由并非绝对,《香港国安法》便进一步对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对有关自由作出限制,亦旨在保障市民大众的生命财产、令社会恢复秩序。

至于《国歌法》法例所定的罚则只是为防止和惩治部分不当使用或存心侮辱国歌的行为,只要市民大众没有不当使用或进行公开、故意及有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毋须担心会误堕法网,不会违反《公约》规定。

加上,国家安全属中央事务及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属履行中央的权力和责任,也是对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及毋庸置疑的。作为公民,一方面享有受其国家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应有相应责任,不作出威胁国家的刑事行为,国际社会不应采取双重标准来看待立法事宜。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恪守尊重法治、理性包容的法治观、价值观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香港国安法》及《国歌法》大大提高了市民的国安意识及守法意识,且不影响市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专资会建议特区政府于审议会再次向联合国解说《香港国安法》及《国歌法》的重要性,让国际社会更准确了解香港最新的实际情况,避免他们有所误解。

黄伟雄(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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