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例》剔除九罪行 释疑虑非向商界倾斜

2019-03-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备受社会争议的《逃犯条例》修订方案出炉。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宣布,条例草案建议剔除九类个人及商业罪行不作单次移交,包括「非法使用电脑」罪行;并将单次移交的门槛由在港可判处一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在港可判监三年以上,并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他否认是因应商界的要求剔除该九类罪行,称是综合所有因素考虑。条例草案将于下月三日提交立法会首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重申,有关条例是特区政府「主动」及「主导」提出,但她拒绝透露中央官员是否就此提出意见。

保安局早前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容许与内地、台湾等未签订长期引渡协议的地方,以个案形式移交逃犯,引起商界及公众忧虑。局长李家超昨宣布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当中列明将个案方式移交安排与现有长期移交安排分开处理,而现时《逃犯条例》涵盖的四十六项罪行类别,只有其中三十七项会适用于日后的个案方式移交安排,即有九类罪行获剔除,包括与破产法、公司法、证券及期货交易相关罪行、侵犯知识产权、环境污染、非法使用电脑等。

他解释,现时本港与二十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的长期协议,亦非每一份均包括全部四十六类罪行,当局过去亦与不同个人、界别代表、立法会议员等会面听取意见,亦曾与律政司交换意见,经分析后决定先处理相对严重的罪行,认为建议已作适当平衡,否认选择剔除该九类罪行是因应某一界别人士的要求,强调是综合所有因素考虑。条例草案亦建议将申请个案方式移交安排的门槛,订为在港可判监三年以上,并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比现时适用于长期移交安排的门槛,即在港可判处一年以上的罪行为高。他指门槛是参考本港裁判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期。

李家超又重申,现有法例不容许移交以其他罪行包装政治检控的规定,同样适用修例后的单次逃犯移交安排。他提到内地现时已与多个司法管辖区签订长期引渡协议,亦要遵守联合国公约,他看不到内地过去在移交逃犯事宜上,有违反国际法或联合国公约的事例,「除非大家不信任整个(国际)制度。」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昨通过,将《二〇一九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于四月三日提交立法会首读。林郑月娥表示,是次修例为保安局和律政司带来巨大工作压力,政府坚持修例是受同理心与怜悯心驱使:「为何还要做?为何在这个时候做呢?是受我们的同理心和怜悯心的驱使。」她又表示,有关条例并非二十三条后备方案,重申是特区政府「主动」及「主导」提出,但她拒绝透露中央官员是否就此提出意见。

政府多次强调,修例目的是同时处理发生在台湾的港人谋杀案,以及堵塞香港整体刑事事宜的协助制度。李家超重申,严重罪行亦可发生在其他未与本港签订长期引渡协议,强调要保障市民的安全,他不能对制度缺陷视而不见:「凶杀案又好、其他的杀人放火、械劫、炸弹,都可能发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我没跟她有长期协定的地方,你鼓励我视而不见?你赞成我视而不见这个制度的缺陷?我觉得我不应该作为保安局局长,漠视这些逃犯在香港制造一些对我们市民安全及治安的风险。」

至于处理台湾谋杀案的进展,李家超指台方已三次向本港请求协助,双方亦已展开沟通,但由于现时没有法律基础处理台方的要求,表示倘修例通过后,港府会以务实态度与台方商讨移交逃犯安排,强调届时只会谈及个案本身,以及相关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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