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告红酒代理商侵知识权
2019-01-16 00:00
原告昨在高院透过代表资深大状谭允芝表示,两个商标设计上非常接近,相信红酒代理商是因为原告商品的品质和名气,才使用可疑商标混淆消费者。
原告分别是持有LV商标的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及其母公司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SA;被告是沙路威法国红酒有限公司和董事黄守迎,沙路威公司是涉案红酒港澳地区的批发商。
原告于〇八年发现本港餐厅提供「XLV」红酒,追查下揭发其供应商为被告公司,遂兴讼索偿。
代表原告方的资深大律师谭允芝指酒瓶上「XLV」商标跟「LV」商标设计接近,两者均使用ITALIC字体,部分字母重叠,但「XLV」商标根据葡萄的不同的原产地,会有颜色分别。原告强调,根据法例只要两个商标在视觉、发音、或概念上其中一项相同或类似,侵权指控亦会成立。案件编号:高院民事诉讼一九〇〇——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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