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搶手機】控方稱許智峯記招已構成招認 下月27日裁決

2019-04-24 16:49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中)。蕭文軒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中)。蕭文軒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搶女EO手機案,控辯雙方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許智峰在事發翌日的記者招待會上的說話已構成招認,又質疑許的口供前後有出入,冀裁判官視他為不可信的證人。裁判官將於下月27日作出裁決。

控方強調,針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辯雙方同意許智峯取用女EO手機的行為為事實。至於「不誠實」的控罪元素,控方指許智峯案發翌日,在沒有警方通知下,自發在記者會上交代事件經過和致歉,已構成招認。

裁判官指,許智峯在記者招待會上沒有提及,甚至有可能是隱瞞的部分並不會構成「不誠實」,因為許智峯有權保持緘默,記招的內容僅有助支持他取用女EO電話的事實證據。

控方續指,許智峯庭上辯稱自己當刻決定奪去女EO手機是因爲對方正在干犯涉及個人私隱的嚴重罪行,有急切性阻止。控方質疑許在記招沒有提及以上因由,與庭上口供有出入,加上其他口供均略有不同,望裁判官視他為不可信證人。裁判官則認為,許的口供雖有不同,但未至於構成衝突。

至於許智峯所面對的第二項指控普通襲撃罪,控方指許奪取女EO手機時不但已跟對方有身體接觸。許辯稱自己搶奪對方手機前未料到對方會奮力保護手機,所以才構成身體接觸。控方斥此辯解並不可信,又指女事主承認自己被搶手機後感到惶恐,事主離開立法會後仍驚魂未定。

許智峯另被指阻礙女EO執行公務,控方指事主在立法院《一地兩檢》審議期間負責通訊和處理應變職務。裁判官回應指,雖然事主是公職人員,但她當時是否正執行職務仍有待商榷。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4:05
更新時間: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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