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再就《逃犯條例》修例發表聲明。公會指目前法例,不容許單次移交逃犯至中國,不是政府口中的「漏洞」,而是1997年立法機關鑑於內地保障基本人權的「往績」,與兩地刑事司法系統差異所作的決定,認為特首、律政司和保安局多次稱其為「漏洞」屬於誤導。
公會認為,特區政府至今未能解釋1997年後,內地刑事司法系統及人權狀況為何有所改變,足以令香港改例。公會又稱,有別於長期移交協議,新安排讓特首成為啟動個案移交的「唯一決定人」,立法會無從把關,亦無法確保有足夠制衡。
公會又提到政府剔除9項商業相關罪類,稱做法看似是為商人提供一定保障,質疑只屬「假像」,未能釋除不安。公會引被剔除的「證券交易罪行」,指涉案行為往往亦違反未被剔除的欺詐罪。
政府修例建議更改「接納證據」的標準,由原來引渡文件須有申請方的司法人員核證,新增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核證,香港同樣可接納。公會指政府從未解釋為何要作這項修改,質疑是降低門檻,認為政府無理由倉促作出這項具爭議性,及令人憂慮的安排,應作出更廣泛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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