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明日起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但草案未及立法會討論已遭司法覆核挑戰。華人置業(00127)前主席劉鑾雄昨日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許可,要求法庭裁定修訂條例不具追溯力,特首不能有無限大的酌情權,決定移交何人予與港無引渡協議的地區,案件排期於本月十七日作指示聆訊。大批傳媒昨往劉鑾雄早年經常光顧的酒家和相信是其住所的大宅外守候,但未見其蹤影。華人置業表示不回應劉鑾雄私人事宜。
劉鑾雄於二〇一四年因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洗黑錢,在澳門被判入獄五年三個月,但香港和澳門並無引渡協議,劉鑾雄與同案的南華足球會前班主羅傑承一直以健康問題為由缺席聆訊。《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如獲立法會通過,兩人或有機會被引渡至澳門服刑。
劉鑾雄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彭耀鴻等代表入稟,申請覆核許可。根據入稟狀,申請人要求法庭裁定經修訂的《逃犯條例》不具追溯力,任何在修訂生效前被定罪的人,都不能被移交至與港府無引渡協議的地區。申請人又要求法庭宣布,政府若將他移交澳門當局,將違反《人權法》中保障公平審訊和被告人權利等的條文規定;若特首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酌情權不受限制,將違反逃犯的人權。
入稟狀稱:雖然修訂草案尚未立法,申請人認為經修訂的條例將引致即時且不可逆轉的後果,導致實質損害和不公,法庭有必要於現階段介入。若草案獲通過,逗留本港的逃犯或隨即遭本港相關部門扣押,除非有特殊情況,這些人將難以獲得保釋。如法庭最終裁定經修訂的條例違憲,當局便是侵害這些人的權利,這些人卻是白白被扣留。
申請人指現時《逃犯條例》明文禁止將罪犯引渡至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以維持本港高度人權保障,確保本港居民不會擔憂被引渡至中國境內其他地區,面對不公平審訊甚至被誣告。保安局於一九九八年在立法會上保證,政府考慮任何引渡安排時,必考慮「一國兩制」原則及中港兩地的司法制度差異,在防止罪犯潛逃和保障人權中取得平衝,惟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移除了上述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另外,普通法下的法例若無明文規定,一般不具追溯力。入稟狀批評港府欲將《逃犯條例》修訂至具有追溯效力,卻無標明追溯期限;當香港與其他司法地區簽訂引渡協議必定表明追溯期限的同時,立法會卻無法弄清修訂草案的追溯力權限,立法者無從得知法案修訂如何影響本地居民,必會感到嚴重困惑。
申請人續指,如特首在移交逃犯上有無比酌情權,行政權力或遭濫用,例如特首可在選舉年以打擊罪案為名引渡個別罪犯,或透過移交被通緝罪犯以促成政府間的交易等。即使特首同意移交逃犯,仍須由法庭裁定移交程序符合法例要求,包括不得移交逃犯至可判處死刑的審訊等,申請人指現時的修訂草案並無要求特首按照法定標準考慮引渡申請。
入稟狀引述《基本法》和《人權法》中,均有條文保障逃犯人權。例如《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保障「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人權法》第十條規定,任何涉及訴訟案件的人,都有權接受獨立無私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人權法》第十一條指,刑事案被告一律有權出庭受審和答辯。
在劉鑾雄的案件,他自被起訴以來都否認貪污指控,但因病缺席澳門第一審法院的審訊,當地法院卻繼續審訊並將他定罪。他透過律師上訴至澳門終審法院,但上訴被駁回。他認為在澳門法律下,自己無機會獲得全面而公平的重審機會。
入稟狀指劉鑾雄現正依賴本地法例保障,與妻子和三名兒子安居在港,惟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將移除對劉鑾雄的此等保障,對他而言,修訂草案的威脅猶如壓在他頭上的烏雲;草案一旦實施,他將逼不得已流亡海外,避免遭無故扣押和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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