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重申須具追溯力 李家超:為內地修例說法不確

2019-04-02 22:10

李家超強調,立法建議是專為內地而設的說法是不正確。資料圖片
李家超強調,立法建議是專為內地而設的說法是不正確。資料圖片

港府近日擬修訂《逃犯條例》,條例明日將遞交至立法會首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立法建議是專為內地而設的說法是不正確。

李家超強調,立法建議是專為內地而設的說法是不正確,並指修例是為了提出一個有效及可行的方法,與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可達成協議,在同一個原則、同一人權和法律保障,處理需要的個案移交。他又指,明日經立法會首讀後,會成立法案委員會,並解釋每個修訂的理由。

他又重申,政府在立法建議文件已清楚講出,現時沒有法例容許特區政府處理台灣殺人案,而現時的個案移交方法,根據現有《逃犯條例》,是無法操作,如果現實無法處理這兩個問題,的確是屬於漏洞。他又指,現有《逃犯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其他中國部分,而在回歸時有提及,香港會與內地商討一個長期協議,當有長期協議時,很可能另列新條文,所以當時沒有處理《逃犯條例》的相關條文。

另外,對於香港大律師公會指,新安排讓特首成為啟動個案移交的「唯一決定人」,立法會無從把關,亦無法確保有足夠制衡。李家超表示,相關做法是仿傚英國及加拿大沿用多年的做法,沒看到有運行不暢順的地方,並指香港沿用相關做法是實際及可行。至於追溯力問題,李家超則指,《逃犯條例》修訂難以做到既往不咎,並重申逃犯是「因為過往曾犯罪所以逃走」,故「必須追究過往罪行」,台灣殺人案正是一例,修例必定會處理以前發生的事。

香港大律師公會今日再就《逃犯條例》修例發表聲明。公會指目前法例,不容許單次移交逃犯至中國,不是政府口中的「漏洞」,而是1997年立法機關鑑於內地保障基本人權的「往績」,與兩地刑事司法系統差異所作的決定,認為特首、律政司和保安局多次稱其為「漏洞」屬於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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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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