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及流產後遭公司不合理對待 外籍女銀行家入稟索償137萬
2019-03-14 17:07
外籍女銀行家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前東家、外國私人銀行香港分行,就對她作出性別及殘疾歧視,即懷孕時及流產後遭受不合理對待,最後而無視其身體精神狀況而解僱她,索償112萬元薪金損失,及25萬元感情傷害。
原告為Eleanor Marie Coleman,被告為Bank J. Safra Sarasin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瑞士嘉盛銀行香港分行),為一間私人銀行。入稟狀透露,原告自2016年7月在該銀行任職國際部總監,上司為Feroze Sukh。
原告自15歲起被診斷出患有多囊性卵巢綜合症,她自2016年末開始接受生育治療,並在翌年3月得知自己成功自然受孕。其後上司發覺原告「不想她自己」(not herself),因她當時臉色蒼白且比平日沉默,即孕期尚短,原告仍決定和盤托出。上司即向原告表示,人事部或會因其懷孕而看貶她,因其仍未過試用期、同組8人就有2名孕婦,原告遂繼續保守自己懷孕的消息。
原告接受產檢時發現胎兒沒有心跳,並在4月時確認已流產,她選擇服用藥物作引產。同日下午,原告服藥後大量出血,被送到瑪麗醫院,其後亦遵從醫生指示在家中休養。原告亦一直有向上司告假。
復假後原告上司私下表示,不能接受其告假一整個星期,而原告作為家中經濟支柱,她理應要堅強及面對自己的責任,而不可如另一懷孕同事般,因為原告的丈夫收入不足以支撐家庭開支,上司更明言「不能忍受同一事情」。原告當時情緒脆弱,其時覺得又應要向上司說明自身情況,豈料對方回應「專注工作」(focus on work)、「此事已完」(now that it was over)。
翌月,原告到瑪麗醫院作檢查時發現子宮內仍有胚胎殘餘,理應要進行子宮擴刮術,惟因某醫療原因,原告未有進行手術,亦因此持續生病及有絞痛,亦一直感到憂傷。最後原告決定到廣安醫院接受手術。而在手術後三日,因原告怕上司不滿及之前的反應,即使身心狀況不佳仍照復工。
而即使不適,原告復工日仍應上司要求「為了團隊凝聚力」出席了午餐聚會,其間她感到不適,惟上司似乎並不相信,原告其後乘的士回家。翌日原告接到解僱信,並遭人事部要求簽署解僱信及收到一個月代通知金,否則會得不到金管局牌照及找不到新工作,原告只好依從簽署。原告指出被告公司涉違反性別及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對方道歉,以及為高層人員提供反歧視意識的訓練。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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