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家庭收入多領綜緩金未償還 律政司入稟追討離婚婦逾40萬  

2019-03-08 15:43

曾與前度未婚產子的45歲婦人在22年前聲稱失業而為一家三口申請綜緩,與前度分手後前度因工業意外死亡,作為同居者的婦人因而獲法庭分配近60萬元賠償,未成年兒子亦獲每月5000元的賠償金。婦人於第二段婚姻失敗後辦理離婚被拒而被揭發她沒有如實申報其家庭總資產及收入,至今仍未向社署償還多領逾40萬元的綜緩金額。律政司故入稟區域法院向婦人申索逾40萬元及利息。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劉佩雯。

女被告劉佩雯於1997年12月6日與一名譚姓同居男子及二人的親生兒子,一家三口以失業為由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緩,但譚及後與被告分手,並於2000年因工業意外離世。被告因作為譚的同居者,最終透過法庭獲判121萬1千元的僱員補償。

被告於2005年與一名林姓男子結婚,二人生下一名兒子後,但林與被告在2007年已分居。被告與林辦理離婚手續時被社署職員發現,法庭把其前男友的121萬1千元的僱員補償按《僱員補償條例》分給被告百分之四十五的賠償,而其子女則可享有百分之四十五的賠償,剩餘的百分之十的賠償金額則付予譚的父母。但因被告與譚的兒子當時尚未成年,兒子享有的補償金部分是以每月5000分期的形式支付給被告。

而被告於2005年至2012年共獲發599,477.74元綜緩,但被告從未在2012年前向社會福利署披露上述有改變的總家庭收入,故被告多領了408,291.22元。被告因上述事件被判欺詐罪罪成及監禁18個月,但被告至今仍拒絕償還涉案408,291.22元,政府便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申索案共408,291.22元連帶利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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