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進圖遇襲案 高院駁回2被告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2019-02-27 13:17
《明報》前總編劉進圖2014年遇襲重傷,2名兇徒黃志華和葉劍華翌年被裁定意圖造成對方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判囚19年。兩人早前不服定罪和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指自己被內地公安嚴刑迫供下屈打成招,刑期又比同類傷人案過重。法官今駁回上訴申請,並直接判處2人敗訴,定罪刑期維持原判。法官最後提醒申請人,他們所干犯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判詞指,就不服定罪一項申請人黃志華提出,案件審訊期間控方沒有援引任何證據或傳召任何廣東省羈留所職員作供,去證明2名疑犯是自願在內地作供。法官反駁,控方並沒責任提供以上證據;即使疑犯作供的自願性有待商榷,目前證物已足夠反映當時情況,法官補充,斷定疑犯作供的自願性是陪審團的工作,法庭無權覆核陪審團的決定。
判詞又透露,就不服刑期一項申請人認為法官判刑時多餘地將劉進圖的新聞工作者身分納入考慮因素;申請人亦將此案與其餘2宗同類傷人案件比較,顯示本案刑期過重。法官反駁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提及「保護新聞工作者」等字眼並沒有錯,審訊中又要傳召劉進圖出庭作供。法官又指受害人傷勢不輕,事後永久喪失跑跳能力,2人有預謀犯案,亦難以相信2人行兇前會不知道劉進圖的身分背景,決定維持原判。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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