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聶德權:僅2條文帶刑罰 延長檢控時限非新鮮事

2019-01-09 17:18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國歌條例草案》列入基本法附件3,因此本港有責任透過立法實施全國國歌法,是充份反映一國兩制的做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國歌條例草案》主要是尊重精神,第一是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及標誌,第二對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制定刑罰。他強調,立法目的是維護國歌尊嚴,讓市民尊重國家,重點在於尊重,所以條例對市民大眾不會構成影響。條例將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聶德權指,只有2條條文帶罰則。其中不當地使用國歌,例如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及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需要罰款。而公開故意侮辱國歌,例如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

聶德權指,條例有別於一般簡易治罪的6個月檢控時限,時限延長至警方發現有關罪行1年内或罪行發生2年内,因警方考慮到觸犯法例涉及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為有效執法所以延長檢控時限。他又指,延長檢控時限非新鮮事,其他條例都有出現過,強調有關安排是平衡令法例能有效執行之外,亦不致令檢控期過長。

條例又列明,要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導學生唱國歌、相關禮儀及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及納入聲音廣播服務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透過現時的發牌機制,在特定的時間內要求播放國歌,因此不會與現時的制度有抵觸。

建立時間:1620
更新時間: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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